小琳回忆称,当初参观同户型样板房时,入户门就是外开,她还专门与销售人员确认,得到了“该幢楼每层4套房子中,1号和2号为内开,3号和4号为外开”的答复。而她购买的是3号住宅,理应是外开门,购房协议中的房屋平面图也与此印证。
后来,小琳测量了入户门宽度为95厘米,向内开后,以此为半径的四分之一圆面积均不可摆放任何物品,实际使用受限,按照每平方米2.3万元房价计算,自己损失的金额超1.6万元。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未果后,小琳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小区开发商辩称,小琳所购房屋的开门方向从最初的设计、施工至竣工交付自始至终均为内开,对应户型的样板房入户门也是内开,小琳对此应是明确知晓的,购房协议的平面图附图中入户门开启方向标示错误,属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同时,入户门作为进入住宅的唯一通道,无论开门方向如何,附近都不能堆放物品或另作他用,“外开”变“内开”并不会导致房屋套内使用面积减少,即便因此导致使用受限,也不会造成以门宽为半径的四分之一圆全部功能丧失。
法院审理后查明,购房协议中已载明“楼书、沙盘、样板房等广告宣传材料均属于要约邀请,不构成要约,如宣传材料与购房协议及其附件项下房屋及相关设备设施、外部环境所作表述不一致的,均以购房协议及相关附件为准;购买商品房的交付标准应以购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为准。并且,该协议附件房屋平面图中明确显示入户门为外开,而小琳所购房屋入户门为内开。
法院认定,双方所签订购房协议合法有效。开发商作为购房协议的拟制者,对于合同的拟定应审慎注意,其称附件平面图显示的入户门外开系工作人员疏忽导致的意见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