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3年6月1日,原告美景花木场负责人朱存良与芦岗乡武庄村六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进行花木种植。2016年1月14日原告成立,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朱存良为负责人。
2018年上蔡县人民政府在武庄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蔡都办事处负责拆迁补偿事宜,因补偿问题原告与蔡都办事处未达成协议。2018年8月10日蔡都办事处向朱存良下发《通知》,要求朱存良于2018年8月15日前到蔡都国土所领取补偿款,并于2018年8月25日前拆除完毕,否则报请县政府进行强制拆除。原告接到通知后,认为补偿过低,于2018年8月15日向县拆迁办、蔡都社区提出了土地上附属物补偿异议书,原告未得到回复。由于原告未在《通知》期限内自行拆除,蔡都办事处于2018年9月2日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原告花木场实施了强制拆除。故,原告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另查明,诉讼中,县政府、蔡都办事处申请对原告的花木损失价值申请重新资产评估。其评估范围内的花木、房屋及构筑物资产价值损失为1400787元(其中房屋、构筑物资产评估值77057元,花木资产评估值1323730元)。
法院裁判观点:
一、关于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与原告就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仅进行了事先告知,未作出拆除决定,未遵循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其实施强制拆除程序违法。
二、关于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第四项“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第八项“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已属违法,原告被毁损的花木及地上其他附着物属于直接损失,被告应予赔偿。根据被告申请的资产重新评估报告,原告登记在册的各类花木及构筑物损失共计1400787元,杨树价值60740元,以上两项共计1461527元。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认为其不是适格被告的答辩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