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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怎样维修好,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小产权房使用指南

最近一手房和二手房再次火热,尽管限购政策一再弹压,但是依旧挡不住大众购房的热情,房价继续小幅上涨。很多购房者便将眼光投向了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诸多房型,那么,这几者是否存在区别,其中的风险又在哪里?

今天笔者带大家了解一下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小产权房、廉(公)租房相关政策。

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的目的:国家对低收入群体权益的保护,体现社会公共利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经济适用房针对的对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房适用对象与廉租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申购经济适用房的条件: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2、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3、无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上市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房满5年后上市交易的,需先缴纳土地出让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五年以内的买卖合同效力: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五年的,期间签订买卖合同或约定五年以后再过户的认定为无效(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不符合经济适用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的目的,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其他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应认定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该买卖合同无效”)

拆迁安置房

拆迁安置房的目的: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进行拆迁,因此给被拆迁人相应的补偿

拆迁安置房针对的对象:被拆迁人

上市规定:1、取得不动产权证;2安置时间满五年;3、补缴土地出让金;4、缴纳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市政府关于做好市区征地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锡政发〔2016〕252号)

五年以内的买卖合同效力:购买拆迁安置房不满五年的,期间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或约定满五年后过户,一般认定为有效。因不存在合同无效的因素,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签订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一般认定有效,但因达不到政策规定的五年条件的,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在期满五年后可要求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倾向性观点)

小产权房

含义:小产权房是指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无法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的房屋

小产权房的特点:集体土地,无法取得不动产权证

上市规定:基于小产权房的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小产权房买卖有两点注意。其一、集体土地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其二、集体土地不能向非本集体的第三人转让出售,因此小产权房实际上无法对外买卖上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买卖风险:目前不少人基于价格考虑购买小产权房,但小产权房并不能取得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卖方声称取得的产权证也仅可能是村产权证,而非国家依法发放的不动产权证,因此,违法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

廉(公)租房

廉(公)租房的目的:提供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

廉(公)租房针对的对象:城市低收入家庭(与经济适用房适用对象相衔接)

廉(公)租房申请主体:以家庭为单位

申请条件:1、具备本市城镇户籍;2、家庭收入符合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标准;3、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住房困难家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