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莱芜区某村村民,2017年2月,王某与另一村村委会、某建设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因村委会欠某建设公司工程款,某建设公司将对村委会的债权转让给王某,村委会同意王某以该债权折抵购房款,购买该村在集体土地上自建的楼房2套。2月16日,村委会与王某签订楼房买卖合同,约定付款方式是用村委会拖欠某建设公司的35万元折抵房款。此后半年,因2套楼房被该村村民占用,王某一直无法入住。无奈之下,王某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楼房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购房款35万元。
庭审中,王某以其并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宅基地上楼房为由,主张购房合同无效,请求该村村委会返还购房款。村委会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房屋已交付给王某,王某已实际占有该楼房,且王某并没有实际支付房款,无权要求返还购房款。
法院审理认为,村委会将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楼房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他村村民,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楼房买卖合同无效。从王某与村委会、某建设公司达成的三方协议来看,应当认定村委会已经认可王某支付了购房款,因购房款的支付方式系原、被告自愿达成的一致协议,视为原、被告双方自愿将债权转为购房款,应认定王某支付了购房款。据此,钢城区法院判决村委会返还王某购房款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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