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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11月27日实施

据教育部官网介绍,普通话水平测试是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应用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精神部署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在广泛研究并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部长怀进鹏于11月27日发布教育部令第51号,公布新修订的《普通话水平考试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此次修订旨在解决制约普通话水平考试健康发展的瓶颈问题,着力提高考试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提升考试服务能力。

《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考试管理制度,明确了各级语言部门的管理职责和考试机构的职责。 《管理规定》规定,普通话A级须经国家检测机构认证,B级及以下须经省级检测机构认证,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的发证机构由省级统一变更语言工作办公室作为国家级检测机构,增强了专业检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管理规定》明确了不同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完善了权利保障和法律责任。 首次明确规定了检测人员和检测人员的权益保护,并增加了检测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 《管理规定》还建立了考生投诉机制,规定考生对考试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明确了提出复核申请的时间、受理单位、受理时限等。决定。

《管理条例》提出了一系列便民新举措。 删除两次检测间隔时间要求,扩大检测服务供给; 取消地域报名要求,明确考生可根据实际需要报名参加考试; 根据残疾人实际需求,加强特殊群体语言测试服务; 明确港澳台人员和在境内学习、工作、生活3个月以上的外国人可以自愿申请检测; 增加电子证书相关规定,明确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管理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教育部、国家语委将修订等级证书制定管理办法、学历证书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测试队伍、视障、听障人员测试管理办法,健全测试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测试管理能力和水平。

普通话水平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普及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话水平考试(以下简称考试)是检验考生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程度和熟练程度的专业评价。

第三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主管全国考试工作,制定考试政策和计划,发布考试等级标准和考试大纲,制定考试程序,实施证书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语言文字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考试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设立或者指定国家检测机构,负责国家检测工作的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测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信息化建设等,并提供业务指导。 、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或者指定省级以下检测机构。 省级检测机构在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工作的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测场地的设立、科研和检测队伍建设等工作。 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检测机构和检测场所应当按照检测程序组织开展检测工作,并根据需要合理配置检测人员和检测人员。

测试人员、考试人员应当遵守测试工作纪律,按照测试机构和测试场地的组织安排完成测试任务,保证测试质量。

第七条 检测机构、检测场所应当为检测人员、检测人员开展检测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合理支付其因检测工作产生的通讯、交通、食宿、人工等费用。

第八条 检测机构、检测场所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标准收取检测费用。

第九条 检测人员分为省级检测人员和国家级检测人员,具体条件和选拔办法由国家检测机构另行规定。

第十条 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下列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职业准入要求进行考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担任相应的岗位:

(一)教师;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

(三)影视剧演员;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进行检测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教师进修、播音主持艺术、影视剧表演等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应当参加考试。

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应当为师生参加考试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十二条 其他社会成员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考试。

在中国学习、工作、生活3个月以上的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就近的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视障、听障人士申请检测的,省级检测机构应当积极组织检测,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 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者的检测办法由国务院语言文字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分为三级,每级又分为甲、乙两个等级。甲级必须经国家检测机构认证,乙级及以下必须经省级检测机构认证。

考试成绩符合等级标准的考生,由国家检测机构颁发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

第十五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两者具有同等效力。 纸质证书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电子证书遵循《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标准》中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电子证书行业标准。

纸质证书如遗失,将不予补发。 您可以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检测结果。 查询结果与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考生对考试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考试结果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考试机构申请复核。

检测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如被受理,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具体验收条件和审核办法由国家检测机构制定。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徇私舞弊、疏忽管理,造成检测秩序混乱、作弊行为严重的,由语言文字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检测资格直至撤销检测机构的处分;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测试人员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测试规定的,可以暂停其参加测试或者取消其测试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予以处理。用它;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考生在考试中作弊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的,组织考试的考试机构或者考点应当取消其考试资格或者成绩,并报告国家考试院。机构将其列为国家普通话水平考试违纪人员档案。 考试机构认为必要的,也可以通知考生所在学校或者单位。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21日发布的《普通话水平考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