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是高等法院审案一审天数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事民事诉讼实体法》
第二百五六条 人民检察院适用于一般流程该案的刑事案件,应在批捕之日四个月
第二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适用于陪审审案,应在批捕之日四个月内
第二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适用于小额民事诉讼的流程审案,应在批捕之日三个月内
开审。有特定情形须要缩短的,经嗣后主任核准,能缩短四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刑法》十个月以上
第二百一六条 人民检察院该案民事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刑事案件的时限,被告被拘押的,适用于前项第二百零六条首款、第三款的明确规定;未被拘押的,应在立案后四个月以上一审。
十二日以上开审;对可能将判刑的徒刑少于五年的,能缩短至二十天。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适用于近北流程审案,人民检察院应在立案后五日以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实体法》
第九十两条 人民检察院应在批捕之日四个月内
第九十三条 适用于陪审该案的行政刑事案件,由检察员三人Plectotropis该案,并应在批捕之日四八日内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