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该答复精神,农村房屋作为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是可以被其继承人继承使用的,根据农村“房地一体”和“地随房走”原则,继承人在依法继承取得农村房屋所有权的同时,可以同时获得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权,只是农村宅基地不能脱离房屋而被单独继承。
城镇居民因继承农村房屋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也是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只不过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会另外附有注记:
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这里包含了两方面的意思:
房屋属于公民私有财产,所有者是可以根据自己意愿自主处置的,也就是他可以让不管是农业或非农业户口的继承人合法继承自己的房屋。农村房屋离不开支撑它的宅基地,为了保护继承者房屋的继承权利,于是也允许他们暂时获得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权(这就是农村所说的“房地一体”或“地随房走”原则),只是他们是基于继承房屋才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离开房屋单独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的,假如继承的房屋灭失掉了,那继承者们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也随之灭失掉。
为什么宅基地不能继承呢?因为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是村集体的,村民们分配到的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不享有所有权,因此村民们是无权自主处置自己家的宅基地的,当然也不能让自己孩子们去继承、所有。
虽然村民们对自己宅基地的使用并没有期限限制,但必须要遵循“一户一宅”原则,即农村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用于建房居住的宅基地。其使用面积也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
如果子女只能继承自己父母的房屋,而无法获得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权,那子女们对合法继承房屋的权益将无从谈起,毕竟离开了土地,房屋本身就成了无本之木。因此“房地一体”是维护子女们继承权益的基础。
本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只有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农业户口身份才能享受到的福利性政策,而城镇户口人员因继承农村房屋也可以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这正是对公民财产权的明确保障,此也正是能消除进城落户农民后顾之忧的根本所在。
2016年我国制订了《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由此开始我国城镇化正式步入加速阶段。从2019年开始,大城市落户相继放开限制,取消了城区人口在300万以下的大中小城市的落户门槛,零门槛落户已经遍地开花。
城镇化发展的关键就是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迁移落户。
然而,农村人进城落户普遍的顾虑就是:自己进城落户,放弃了农民的身份,转变成城市市民户口后,农村老家承包的土地和房产是不是都要被收回?
设身处地想一想也是,自己来到大城市还不知会怎么样呢?自己在农村吃的、住的能留得住才是自己最后的退路。
对于此,我国2019年Z央一号文件就曾明确指出:
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
这一政策无疑给了还在犹豫的进城落户人员吃了颗定心丸,彻底消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也为他们进城后能全身心工作扫除了障碍。
另外,我国推进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也使得农村宅基地入市更加活化。看到这里,有些人会有这样的疑问:这是不是意味着城里人也可以下乡买地建房了?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虽然说城镇户籍人员可以继承使用,但是不能自由交易买卖,相关部门有明确规定: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