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必须是我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2015年12月31日前,连续6个月(含)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发放,申请时尚未偿还的;
(四)申请“转业”时,申请人及其配偶无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五)申请“转业”前,申请人家庭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仅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申请商业银行“公对公”住房抵押贷款的房屋必须有产权证书;
(七)同意以“企改公”房屋作为抵押。
《业务转让》手续
(一)申请。 申请人携带本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的《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贷款余额表、《芜湖市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折算表》住房公积金凭申请人单位盖章的《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受理和批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到市民服务中心当场审批; 其他办理网点受理的,2个工作日内批准。 批准后2个月内有效,2个月后不再办理。 不予受理的,当场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返还抵押贷款并取消房屋抵押。 “转公”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申请人向原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银行提出还贷申请,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结清后,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银行出具贷款结算证明。 取消抵押登记。
(4)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重新申请房屋抵押。 申请人持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结清凭证和“企业对企业”审批材料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住房抵押贷款。
(五)实行“转业转业”。 房屋抵押凭证办妥后,受托银行将抵押物收取并送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贷款,贷款划入借款人账户。 申请人应当自发放贷款次月起,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规定,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业务转让」名额:
(一)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时不超过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二)不超过申请时原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余额;
(三)不超过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时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的10倍。
“企业对公众”截止日期:
(一)不超过原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剩余期限;
(二)申请时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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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务转让”的常见问题
(一)2016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商业贷款可以申请“转业”吗?
答:根据《安徽省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办法》,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指标已超过二级预警指标。 兑付定期存款、商业银行存单、住房公积金债券,确保资金回笼。 并通过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暂停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措施,缓解贷款资金压力。缓解了。
因此,目前芜湖市还不具备调整“转公”政策的条件。 今后如有条件,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及时研究落实,并尽快公布。
(二)符合“2015年12月31日前”期限的商业组合贷款是否可以申请“经营转让”?
答:“企转公”政策是指将纯商业按揭贷款转为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组合贷款不属于“企转公”政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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