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的牛先生在宅基地上自建了一栋房屋,在该宅基地上其父、其姐也分别有一栋自建房。2015年9月22日起,牛先生以其为户主与其妻、子四人一起单独立户。
其后,因某项目建设需要,牛先生一家房屋所在的宅基地面临征收,2017年4月12日,征收方对牛先生的房屋进行丈量,丈量后牛先生签字,同时对牛先生的房屋补偿费用出具了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清单。牛先生不满补偿安置未签订协议。同年11月29日,征收方在没有与牛先生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强行拆除。
2018年9月26日,牛先生委托律师将征收方诉至驻马店中院,请求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2018年12月3日,法院作出判决,征收方上述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
接下来,牛先生面临如何争取赔偿的问题。2019年5月6日,在律师的帮助下,牛先生再次向驻马店中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征收方按照周边市场房地产价格赔偿其被强拆房屋及屋内财产损失、搬家费、过渡费。
征收方辩称,牛先生与其父(已另案起诉)在一个宅基地上建房,共同生活,应属一宅一户,其要求赔偿应当由户主一并起诉,现牛先生与其父分别起诉没有依据。
牛先生则提供了分家协议,证明关于涉案房产的分配,已经将涉案的房屋分为三处,分别是牛先生、其父、其姐三户,因此没有进行产权登记,只能够以这种方法证明牛先生的所有权。还提供了房屋丈量书以及补偿清单,证明征收方工作人员在实际测量中也是按三户分别进行处理的。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本质在于补偿户数的确定,而非补偿标准本身。征收方认为被拆迁房屋系在同一宅基地上建造,牛先生及其父、其姐应按照一户一宅的标准进行补偿,牛先生不符合单独分户的条件。但牛先生一家四口在2015年时已经分家立户。2017年4月,征收方在征收前亦对牛先生户进行了房屋丈量,出具了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清单,前述证据可以认定牛先生符合一户一宅的补偿条件,故对牛先生请求赔偿的被强拆房屋、搬家费、过渡费等损失,可以参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房屋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进行赔偿,但不应低于补偿标准。
最终,法院判决征收方赔偿因违法强拆造成牛先生的财产损失约63万元,并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安置办法赔偿牛先生户四人安置房16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