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卖方“另起炉灶”售房系违约
2006年10月,苗苗的母亲立下遗嘱,表示其去世后,名下房产由其女儿苗苗继承。2018年5月1日,苗苗与兴某公司签订《出售物业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苗苗委托兴某公司代理出售继承的房屋,销售最低价为人民币240万元,委托期限内,苗苗不得单方终止合同,不得擅自将该房屋另行出售出租或有其他改变房屋产权的行为,否则应按楼价10%支付违约金。
不出一月,兴某公司即为苗苗找到合适的买家刘生,并与刘生签订《房地产认购代理合同》《认购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其代为办理房屋过户等全部手续。2020年1月,继承的房屋才被正式登记至苗苗名下。兴某公司多次催促苗苗配合过户,但苗苗一直未办理。
2020年7月,兴某公司得知苗苗已将案涉房屋出售给了刘生,并登记在刘生妻子名下。兴某公司认为苗苗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59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卖方:中介“东遮西掩”吃差价
但故事在苗苗那里,则有另一版本。2018年5月,苗苗委托兴某公司代理出售从母亲处继承的房屋。兴某公司未能正确评估房产遗嘱继承办理房产证的繁杂程度,加上疫情影响,房产证迟迟未能办妥。
期间,兴某公司一再重申案涉房产很难出售,苗苗又于2019年1月与兴某公司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将案涉房屋出售价格下调至230万元,并注明兴某公司将按下调价格成交。
2020年1月,苗苗无意中得知,刘生与兴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载明的房屋售价为300万元,与兴某公司告知的成交价相差60万元。
2020年4月,苗苗解除了其与兴某公司的合同。苗苗认为,兴某公司违反房地产经纪的相关法律规定,违规操作,侵占委托人的利益,其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瞒天过海”不诚信驳回诉讼请求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兴某公司与苗苗签订的合同性质是居间合同,兴某公司作为居间人,本应恪守居间人就有关订立合同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的义务,却未如实告知苗苗案涉房产的真实售价,并在与刘生签署合同时约定由其代为办理房屋过户等全部手续,试图隐瞒买卖双方,从中赚取差价。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房屋成交价格等交易信息,不得以低价购入(租赁)、高价售出(转租)等方式赚取差价,不得谋取非法收益。兴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居间人的法定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无权要求苗苗支付违约金。最终,香洲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兴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