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
保府〔201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对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要求,根据《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琼建房〔2017〕96号)文件精神,结合保亭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住房限购政策
本意见所指的住房是商品住宅、产权式酒店客房和符合转让条件的保障性住房,以上住房包括新房和二手房。商品住宅包括普通商品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
(一)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保亭县限购1套住房。购房时必须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前在海南省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补缴、补办证明的不予认可。
(二)暂停向在海南省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
(三)本县引进的各类人才,其家庭可在本县购买1套住房。
二、实施差别化住房限贷政策
(一)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保亭县购买其第2套住房,购房贷款记录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二)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保亭县购买其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已签订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支付首付款,但还未实施网签的购房者,凭完税凭证、税收发票或首付款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单、购房转账单)等有效证明材料,可以继续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和执行原有的差别化信贷政策。对已交定金但不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者,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无条件退款。
三、禁止期房转让和限制现房转让
(一)禁止商品住宅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住宅和产权式酒店客房再行转让。
(二)在预售商品住宅和产权式酒店客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之前,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与网签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在保亭县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
(四)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在保亭县购买其第2套及以上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四、加强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
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在本县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项目(含商品住房、酒店式公寓、产权式酒店等项目)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时,应当合理确定预售价格并向物价部门申报价格备案。本意见施行之日前已办理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的商品房项目,应在本意见发布后1个月内到物价部门完善备案手续,如1个月内未完善备案手续,依法暂停其预售或现售资格。
五、严控产权式酒店规模
(一)七仙岭温泉国家森林公园景区内不再审批产权式酒店项目。
(二)在保亭县已取得预售许可的产权式酒店项目销售比例不得高于该项目可售面积的30%,其余70%必须用于自持经营使用。原已销售的项目其销售比例已超出前述比例的立即停止销售,新批建的项目严格按照规定销售比例进行销售。
六、大力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
(一)未取得商品住宅和产权式酒店客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预订款,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收取预订款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查处,并将其纳入诚信管理。
(二)预售商品住宅和产权式酒店客房须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不得分批次销售。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捂盘惜售的,一经发现,将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房管、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联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及虚假宣传、囤积房源、捂盘惜售、一房多卖、“黑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顶格处罚,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意见自2017年5月16日起施行。除上述规定外,交易资格审核等其他政策继续按照《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琼建房〔2017〕9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