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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发票不见了,能否买卖?

案情简介:

2013年,皮女士因拆迁改造获得了一处拆迁安置房,没有办理产权证书,只有产权证明单、购房发票等相关证件。2016年6月,李先生针对该房屋与皮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皮女士把这处因旧房改造而获得的拆迁安置房以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先生,李先生于合同订立时一次性将购房款付清,付清房款后,皮女士向李先生交付了安置房及该房的产权证明单、发票等用于办理产权证的证件,并承诺协助李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随后一年中房价不断上涨,李先生在此期间一直催促皮女士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是皮女士却以种种理由拖延,最后,李先生找到皮女士,要求一起去办理房产证,可皮女士却以房屋未办产权证不能出卖为由反悔,要求与李先生解除合同,而且态度坚决。李先生问他应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关于李先生的问题,首先,李先生与皮女士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对房屋没有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事实都是知情的,同时,皮女士向李先生出示了足以证明其是房屋所有人的相关证明,并承诺协助李先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据此,李先生与皮女士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这就表明,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皮女士与李先生都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房屋的交付义务与购房款的支付义务,唯有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现在皮女士提出悔约,要求与李先生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明显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也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因此,李先生可以要求皮女士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协助李先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