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刘玄龙、张建君等十五人盗伐林木案
三、陈卫强、董伟师等盗掘古墓葬案
四、买自强等6人污染环境案
五、濮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山东巨野锦晨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六、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与封丘县龙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七、济南新时代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鹊山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八、碌曲县人民检察院诉碌曲县水务水电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九、灵宝豫翔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诉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灵宝市大王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案
十、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诉石嘴山市惠农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一、刘玄龙、张建君等十五人盗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刘玄龙、张建君等十五人在位于子午岭腹地的连家砭林区内实施盗伐柏树、盗挖柏树根牟利等犯罪行为。被告人刘玄龙、王文喜先后盗伐66棵柏树,合立木材积为9.7709立方米;被告人张建君等八人先后盗挖柏树根40次,价值共计116.36万元;被告人袁建平帮助转移他人盗窃的柏树根11次,价值共计32.04万元;被告人丁慎保、齐登云先后购买他人盗挖的柏树根7次,价值共计20.04万元。
【裁判结果】
甘肃省子午岭林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玄龙、张建君等十五人的行为分别构成盗伐林木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八年及缓刑一年到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00元到30000元不等。一审判决后,各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盗伐林木引发的一起严重破坏生物资源和水土资源的刑事案件。子午岭被誉为黄土高原上的天然物种“基因库”,子午岭林区是黄土高原中部最大的天然次生林区,是黄河流域重要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林区,该区域的森林资源对于稳定黄河水质和水量,保持水土稳定和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盗伐林木是严重破坏林区生态资源的犯罪行为,本案的公开审理,有力地打击了破坏林区资源的犯罪行为,严厉惩治犯罪分子,亦增强了公众对林区生态环境重要性的认识,激发公众保护林区生态环境资源的责任感。
二、马尕文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被告人马尕文报案称自己的出租屋被盗,因所述被盗物品疑似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公安机关在马尕文住所搜出众多野生动物制品,在盗窃马尕文住处的嫌疑犯手中亦缴获众多野生动物制品。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制品中除有证据证明系被告人马尕文合法购买的马鹿鹿鞭7根、马鹿鹿茸5支外,另有其非法购买所得的熊掌16个、鹿鞭6根、鹿筋52个、鹿尾巴7个、麝香7个、雪豹皮1张、鹿角1个、盘羊头1个、鹿肉1小袋、狼头2个等野生动物制品,涉案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总计665090元。
【裁判结果】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马尕文违反国家关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规定,明知雪豹、白唇鹿、林麝、马鹿、盘羊、棕熊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进行收购、运输、出售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马尕文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涉案野生动物制品除被告人合法购买的部分依法予以返还外,其余野生动物制品依法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引发的刑事案件。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三江源地区作为青藏高原腹地,野生动物资源丰富多样,违法经营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时有发生,也因为非法交易利益的驱使,进一步导致了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频繁发生,危及了野生动物资源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平衡稳定。本案所涉野生动物种类多、价值大,案件的审理对三江源地区违法经营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形成震慑,彰显了法院严惩非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的决心,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陈卫强、董伟师等盗掘古墓葬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到2018年4月,被告人陈卫强、董伟师等人在芮城县实施盗掘古墓葬行为,被盗墓葬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魏城遗址”保护范围内。被告人陈卫强、董伟师等盗挖出青铜鼎、青铜盨、青铜禾、青铜盘、青铜器及青铜器配件20余件,其中一件青铜禾以40万元的价格出售,一件青铜盘以22万元的价格出售。经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鉴定,被盗墓葬均系两周时期墓葬,墓葬被盗造成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遗存物的缺失,对两周历史文化的研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涉案青铜盘已被追缴,经山西省文物鉴定站鉴定为一级文物。被告人陈卫强和董伟师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网上追逃期间,被告人陈国卫等人明知陈卫强、董伟师涉嫌犯罪,还将俩人送至四川,以期逃避司法机关追究。
【裁判结果】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卫强、董伟师未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多次伙同他人私自挖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魏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古墓葬,造成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遗存文物的缺失,二被告人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陈卫强、董伟师犯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和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二被告人违法所得十四万元予以追缴。被告人陈国卫等人的行为均构成窝藏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拘役缓刑不等。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盗掘古墓葬刑事案件。案涉被盗墓葬位于山西芮城的古魏城遗址保护范围内,属于黄河流域文化遗址群。遗址内分布着大量的西周晚期到春秋早期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群,是黄河流域古魏国地域文化历史的见证,具有重要保护价值。本案判决结合案涉盗掘墓葬的保护等级、盗掘的次数、盗掘文物的等级,以及盗掘行为对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遗存文物缺失的危害后果,依法从重严处罚,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破坏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行为的决心,以及推进黄河文化遗产系统保护、传承的司法导向。同时,本案严厉惩处帮助盗墓者逃避法律责任的人员,对提高社会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具有教育指引作用。
四、买自强等6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4日,被告人买自强安排被告人尚小锋、贾建立、王梦光、高金明在被告人杨玉利位于孟州市南庄镇染色作坊内对羊皮染色加工中加入铬粉,将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桑坡村内公共排水沟。被告人杨玉利明知其羊皮染色作坊不具备处置铬液条件,仍将其作坊租给买自强用于羊皮染色加工,并收取费用。经鉴定,杨玉利染色作坊车间外排口所排废水中铬含量23.1mg/L、超过国家标准三倍以上,属于严重污染环境。
【裁判结果】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买自强等6人违反国家规定,对外排放废水总含铬量超过国家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因被告人买自强、尚小锋、杨玉利从事的活动对环境具有直接的危害,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一审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买自强等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禁止被告人买自强、尚小锋、杨玉利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一审判决后,各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孟州市是黄河千里长堤“左岸0公里”的起点,也是黄河流出山区进入平原的第一市。孟州市南庄镇是亚洲最大的羊皮加工生产基地,由于生产工艺的特殊性要求,当地存在较大水污染风险,对黄河流域孟州段的水体保护构成严重威胁。本案对污染环境犯罪被告人依法适用了环境保护禁止令,禁止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将生态环境保护的阶段提至事前,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落实预防为主的原则,避免了生态环境损害的再次发生。
五、濮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山东巨野锦晨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山东省巨野锦晨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野公司)与河南精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众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含酸废水,交给没有处置资质的寇忠汉、寇自伟等人,后寇忠汉、寇自伟联系靳学建等人,将上述工业含酸废水通过靳学建所在的范县污水处理厂的暗管非法倾倒进河南省范县城市污水管网。经鉴定,工业含酸废水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34废酸类”危险废物。范县污水处理厂不具备处理上述工业含酸废水的能力,废水中的危险物质被排入黄河支流金堤河内,对金堤河造成严重污染。经河南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评估,巨野公司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造成的地表水环境损害数额为358万余元、环境污染财产损害数额为11万余元、应急处置费为89万余元;精众公司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造成地表水环境损害数额为175万余元、环境污染财产损害数额为5万余元、应急处置费43万余元。
【裁判结果】
本案部分涉案主体因构成刑事犯罪,已经另案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一)巨野公司分二期先后支付治理费用459万余元和358万余元,精众公司分二期先后支付治理费用224万余元和175万余元;(二)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如二被告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明显降低环境风险,并经过第三方评估,两年内产生的污水均符合排放标准,且两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其在协议生效后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可以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抵扣第二期应支付款项,二被告所支付的技改费用等于或大于第二期应支付款项时,二被告不再支付第二期应支付费用;(三)二被告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费可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抵扣第二期应支付款项的相应数额;(四)二被告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分别在国家级媒体上为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针对跨省非法倾倒工业废水污染黄河主要支流,严重危害黄河流域水体安全的违法行为在刑事案件后,另行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困难,由被告分期支付赔偿款,先期支付一部分环境治理修复费用、财产损失及应急处置费用,并积极进行企业技术改造,提高企业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技术能力,用技改资金折抵第二期环境治理修复费用,不仅最大限度地修复生态环境,而且积极助力企业绿色转型。本案还探索了由涉事化工企业购买环境责任险折抵环境修复治理费用的责任承担方式。环境责任险目前并非化工企业强制购买的保险,通过购买此种保险,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将大大增强高风险化工企业修复生态环境的能力,最大限度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濮阳地处豫、鲁、冀三省交界,是全国重要的化工基地,被告的非法倾倒工业废水的行为污染了黄河的重要支流金堤河,有关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检察机关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实现了刑事打击与民事赔偿的有效衔接,确保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
六、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与封丘县龙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4日至2019年5月23日,封丘县龙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润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该公司2000余吨化工废液(经鉴定为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人员倾倒至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内,对黄河生态系统和公众健康造成了极大危害,经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于2020年9月25日以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积极推动下,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与龙润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多次磋商,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一)龙润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金、评估鉴定费、专家等费用10291717元;(二)采取以金钱为主,其他方式为辅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分三期(年)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三)龙润公司为降低环境污染进行技术升级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资金奖补用于抵扣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四)龙润公司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协议达成后,双方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经依法公告后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司法确认的条件,裁定确认协议有效;龙润公司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协议的,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赔偿协议经司法确认后,第一批赔偿款1587515元已支付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系向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内倾倒工业废液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发挥磋商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促成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同时,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现状,对于协议中采取灵活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予以确认。在人民法院的推动下,双方达成了三年分期支付赔偿款的协议,通过鼓励企业用技改资金折抵环境修复费用,促进了企业转型升级,提高了企业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技术能力,进而实现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
七、济南新时代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鹊山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鹊山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济南市天桥区鹊华烟雨生态农业观光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与济南新时代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场公司)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合作社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位于济南市天桥区鹊山东社区约176亩土地发包给农场公司,期限30年,承包费每亩每年1000元整,农场公司修建267个生态农业大棚及配套用房,出租后向专业合作社按一个大棚缴纳2000元费用作为合作利益所得。合同签订后,合作社将涉案土地交付农场公司,农场公司遂在涉案土地上建设了混浆混水砖墙及钢架结构式大棚、砖混结构管理房。2018年5月24日,济南黄河河务局执法部门向农场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农场公司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砖混结构管理房、对河道行洪造成影响为由,作出行政处罚。2019年1月9日,农场公司诉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涉案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居委会、合作社返还其此前交纳的租金90万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80万元。
【裁判结果】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农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承包土地恢复原状并返还合作社;居委会、合作社共同返还农场公司租金45万元,并赔偿农场公司损失8.78万元。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确认案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农场公司对土地恢复原状并予以返还,合作社以及居委会返还租金80万元,赔偿农场公司经济损失8.78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在黄河河道内土地上建设构筑物、建筑物导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案件。为了保障黄河汛期河流的通畅,避免发生洪水泛滥,我国相关法律将黄河两岸的一定区域划为行洪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害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案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的土地位于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建设生态农业大棚及配套管理用房,并实际采用了混浆混水砖墙及钢架结构,违反了防洪法上述禁止性规定。再审法院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合同效力作出正确认定,并合理分担双方责任,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八、碌曲县人民检察院诉碌曲县水务水电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5年8月28日,洮河上游明珠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公司)投资修建的阿拉山水电站开始发电投入生产。根据国家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和相关规定,作为用水单位的明珠公司应无条件缴纳水资源费,但该公司未予缴纳。2011年4月18日,碌曲县人民政府责令职能部门追缴,但碌曲县水务水电局并未采取有效执法行为。在碌曲县人民检察院发出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诉前检察建议后,碌曲县水务水电局仅发出相应的执法文书,并未依法采取相应执法措施,造成国有资产的持续流失,碌曲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改无效,国家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碌曲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至本案起诉时,明珠公司仍未缴纳水资源费,碌曲县水务水电局作为水资源费征收部门,虽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征收职责,但未采取相应有效的执法措施,未充分全面履行处罚和征收职责,导致国家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碌曲县水务水电局仍然有必要继续履行职责。判决碌曲县水务水电局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向明珠公司依法征收水资源费。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诉水务水电局未全面履行处罚征收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黄河流域水资源短缺,人民法院应当树立严格贯彻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理念,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原则,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本案中,碌曲县水务水电局未充分全面履行处罚和征收职责,导致国家水资源权益处于长期被侵害状态。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行政机关对长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水电站全面履行水资源利用监管和征缴法定职责,督促行政机关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切实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水资源节约、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起到监督和引导作用。
九、灵宝豫翔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诉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灵宝市大王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案
【基本案情】
灵宝豫翔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翔公司)在其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准的面积外自行扩建100余亩建设鱼塘,其所建鱼塘及附属设施位于河南省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养殖证到期后,灵宝市大王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王镇政府)向豫翔公司发出整改通知,后又向豫翔公司送达拆除通知。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系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亦两次向豫翔公司下发责令停止黄河湿地违法行为通知,并限期自行拆除其位于黄河湿地、河道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豫翔公司对该通知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2019年5月26日,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向农业农村办公室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豫翔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保护黄河湿地安全。2019年5月29日,在农业农村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场、豫翔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大王镇政府委托有关人员对鱼塘进行贯通,清理建筑垃圾,恢复湿地。此后,豫翔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及大王镇政府于2019年5月强制拆除豫翔公司养殖设施等财产的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豫翔公司诉讼请求后,豫翔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豫翔公司在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建设鱼塘及其附属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鱼塘及附属设施应予拆除。在责令整改、实施拆除行为的过程中,农业农村办公室、大王镇政府履行相关告知义务,保护其程序权利,并充分考虑豫翔公司的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豫翔公司损失,所实施的拆除行为合法。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支持地方政府加强黄河湿地保护的典型案例。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跨三门峡、洛阳、焦作三市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面积680平方公里,是黄河八个重要湿地之一,对该区域沿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支撑作用。但长期以来,黄河湿地内仍存在违规进行乱占、乱建等违法行为,对黄河湿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亟需依法进行整治。本案的执法和诉讼过程,反映出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发挥职能作用,协同配合,对黄河湿地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现象打出有力组合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持续提升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十、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诉石嘴山市惠农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6年以来,王晓红等在黄河河道上建设养殖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惠农区检察院)调查发现,上述养殖场的建筑未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属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的乱建行为,违反了国家河道管理规定,严重影响黄河行洪、防洪安全;石嘴山市惠农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以下简称惠农区农水局)对上述情况存在未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惠农区检察院遂于2019年7月向惠农区农水局发出检察建议。2019年11月惠农区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惠农区农水局未依法履行河道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惠农区农水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恢复土地原状。2019年11月26日,惠农区检察院收到惠农区农水局回复并经实地查看后,认为惠农区农水局已经履行了对涉案养殖场的违法建筑设施拆除的法定监管职责,遂撤回了该项诉讼请求,保留确认违法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惠农区农水局未依法履行责令王晓红等拆除在惠农区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养殖场违法建筑的河道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