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小付这名外来幼童的死亡,亲戚家所在的物业公司应否担责?小付的父亲认为,小付进入亲戚家小区时,物业工作人员没有履行盘查、登记、测体温的职责,也未履行管理救助义务,物业公司应对小区楼层的窗户进行管理,但却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其行为构成了侵权,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遂一纸诉状将某物业公司诉至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小付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近40万元。
2020年8月19日,小付独自一人骑童车到离家2公里的亲戚家做客。从事发小区监控视频上看,小付在进入小区时,小区物业员工吴某曾对其进行简单问话,因误认为是本小区的孩子便没有过多盘问。小付进入4号楼电梯后,在电梯里来回进出几次,并有跺脚哭叫的画面存在,随后从楼上坠地身亡。从现场勘查的图片上看,小付坠落的窗台高度约98厘米,该窗户窗扇开合度有限制螺钉,窗扇能开启18厘米,且窗扇玻璃上贴有红黄白三色警示标志,并张贴提示语:“温馨提示,高空危险,严禁攀爬,严禁高空抛物,违者承担法律责任”。
内乡县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建筑已经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合格,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对涉案建筑已颁发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证书。2013年8月13日,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科为该小区4号楼颁发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内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对涉案建筑颁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是涉案建筑是否符合标准的结论性证据,应予以采纳。小付在他人小区内坠楼身亡,作为孩子监护人的父母,放任4岁孩子独自骑童车到离家2公里的亲戚家做客,明显未尽到监护义务,对孩子坠楼身亡的后果应当承担绝大部分责任。物业服务是收费服务,应对整个小区的安全负责,不能因业主与外来人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等级的安全注意义务,甚至在履行安全注意义务时的标准要比对业主安全注意义务标准高。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协议中明确载明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定时巡逻,被告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发现4岁幼童脱离监管时,应承担起临时监护人的义务,确保孩子在得到可靠监护前不出意外。值班门卫虽进行了询问,但仅凭猜测就认定其系居住在本小区的孩子,让其独自一人进入小区并对其进入小区后的活动不再进行任何关注;小付独自一人多次进出4号楼电梯并大声哭闹,该物业值班人员本可通过电梯监控可发现孩子的异常情况,却未能及时发现,最终小付从6楼窗台处坠亡,对该损害后果物业公司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内乡县法院依法判决小付父母承担90%的责任,某物业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近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维持了一审判决。
主审法官提示:孩子是家庭的希望,孩子的安全牵动着父母的心。本案中,如果家长对幼童尽到安全监护义务,物业发现孩子后履行管理救助义务,悲剧就不会发生。作为家长,一定要承担起监护责任,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把孩子的安全牢牢把握在自己手中。作为物业公司,应对小区的安全负责,对可能出现的风险点要做好定期巡查,对可能出现安全隐患的设施要着重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风险区域,应张贴安全警示标识,避免悲剧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