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建造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一般会有宅基地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建造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一般会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以上皆是可以证明房屋合法性的证据。
但现实中,还会出现另一种情况,那就是无证房被征收。很多人虽然建了房子,但由于各种客观原因,一直没有取得合法权属证明。那征收房屋要不要补偿、如何补偿就成了征收人和被征收人争议的焦点。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无证房屋就一定是违法建筑,很多征收方都以房屋无证为由,将建筑认定为违建,以达到降低补偿甚至不补偿的目的,这种行为是严重侵害被征收人权益的。
其实在2008年之前,人们很少听见“违建”这个概念,之所以2008年之后这个词才比较常见,是因为我国出台了《城乡规划法》。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我们通俗地解释的“违建”,一般是指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然取得了规划许可证,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建设建筑。
但这也并非唯一标准,还应考虑历史背景、法律实施、社情村情的状况等多种因素。
因为很多时候房屋未办证并非村民懒惰或无法律意识,更多的是行政机关执法不规范、不到位,使得应该是合法建筑的房屋未及时取得相应合法权属证明。
所以这部分建筑需要依据其背景具体分析房屋的性质,不能一刀切地认定无证房就是“违建”而不予补偿或少补偿。
如果是在《城乡规划法》出台后建造的建筑,确实没有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一旦被认定为“违建”,是否就一定不会获得补偿呢?
当然不是!违建并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认定的,也不是一旦认定就无力回天。
认定违建的材料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比较常见的是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通知等,针对上述材料,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听证,且有权在听证会上陈述申辩,表达个人观点。
若行政相对人对此无所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在这个阶段依旧有维权空间,限期拆除决定书上会标明,若行政相对人对该决定书不服,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而在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间,有关部门不得对所谓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否则也会涉嫌程序违法。
这部分建筑虽然没有相关证件,但也应结合实际情况充分给予行政相对人申辩和救济的权利,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建筑进行评估,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权益。
目前我国法制建设越来越健全,建造建筑物也需要合法手续,持证建设还是最保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