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房屋近十年后反悔?以房屋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为由,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法院支持吗?近日,成都锦江法院就依法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出卖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及返还房屋的理由不成立,依据法律规定及诚实信用原则,判决驳回出卖人的诉讼请求。
10年前,陈某宅基地整理后被置换一套安置房,该房屋归陈某单独所有。次年,陈某以2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卖给李某,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出卖人保证房屋产权清楚,无查封抵押、冻结情况,实属纯私房、房改房、公房,并无任何纠葛,否则出卖人承担一切责任。同日,陈某还向李某出具委托书,委托李某办理房屋产权证书。陈某在签订合同后即将房屋交付给李某,李某一直居住至今。
随后,陈某从其他渠道得知,该房屋属于宅基地性质的集体住房,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加之其处于离婚分割财产阶段,因此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李某返还房屋。李某则辩称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所购房屋并非宅基地性质,法律未禁止转让,自己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双方应诚信履约,且其购买房屋后即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无任何理由予以返还。
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交付房屋均系双方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缔结合同动机真实。经审查,虽然房屋出售时确实属于农村集体用地上的房屋,陈某与李某亦并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诉争房屋所在土地的性质于2020年已经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李某购买案涉房屋并不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如果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可能会影响合同的全面履行,但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且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李某即交付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案涉房屋居住至今,双方主要合同权利义务履行完毕近十年,陈某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房屋,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遂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住有所居,居有所安。房屋买卖属于大宗商品交易,极易产生纠纷。尤其是在二手房买卖中,出卖人出售房屋后反悔的情况屡见不鲜,甚至出于“利己”目的不正当行使诉权,意图通过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来取回房屋,打破早已稳定的交易状态。“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社会无信,则人人自危”,出卖人滥用诉权的行为严重影响买受人的正常生活以及房屋交易市场秩序,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于因自身原因随意变更合同约定的行为,法院将坚决予以否定性评价,保护守约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