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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小产权房不让建 一场母子夺房战引发的诉讼

仙桃:一场母子夺房战引发的诉讼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检察官付克非(中)与同事实地走访案件当事人。

法治周末记者答笛

法治周末特约撰稿刘堃

一个本应幸福的三代同堂家庭,却因为房子出现了矛盾,甚至闹上了法庭。母亲起诉儿子儿媳要求腾房,不愿搬家的儿子因不执行法院判决被拘留、罚款。

湖北省仙桃市的陈某、宋某夫妻二人因与陈某母亲高某的物权纠纷案,不服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向仙桃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对这起老母亲诉儿子儿媳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抗诉。近日,仙桃市人民法院经过再审,撤销了原审判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获得了全部支持。承办检察官还及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劝解,希望这一家人能够相互理解,定纷止争。

家庭不和,母亲起诉儿子一家要求搬离

2012年,陈某某和高某夫妇在仙桃市通海口镇购买了一套房子。第二年3月,陈某某和高某、其儿子陈某、儿媳宋某及孙子孙女等人搬进了新房,一家人共同居住。

在新房中共同居住几年后,这个三代同堂的家庭内部出现矛盾,高某和丈夫陈某某打起了离婚官司,她与陈某母子间也产生了隔阂。

2017年7月,母亲高某以房屋产权为其个人单独所有为由,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儿子陈某和儿媳宋某一家人搬离。

同年10月,仙桃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陈某和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出原告高某所有的这套房屋。由于陈某和宋某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母亲高某申请法院执行。

此后,仙桃市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对陈某拘留15日、罚款5000元。

不服判决,请求检察机关提请抗诉

“他们不服法院的生效判决,找到我们检察院申诉,要求进行监督。”承办此案的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检察官付克非告诉法治周末记者。2018年9月,陈某和宋某向该院提出了监督申请,并提交了新的证据。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承办检察官实地走访了相关当事人,对案件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原来,因位于河南省邓州市的老家土地被当地政府征用,2012年,陈某某和高某夫妇、其儿子陈某与儿媳宋某等8名家庭成员,每人分得了补偿款8万元,加上其他补偿款20万元,一共84万元。

不久以后,高某和丈夫陈某某用其中的60万元购置了仙桃市通海口镇的这套房屋,最初所有权登记为夫妇二人。2014年,高某和陈某某经过公证,将这套房屋和土地所有权人登记变更为妻子高某一人。

陈某和宋某认为,这套房屋虽登记在陈某母亲高某名下,但购房资金实际上来自一家人的购房补偿款,因此房屋所有权应当属于8名家庭成员共有,母亲高某无权要求自己搬出该房屋。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请人陈某和宋某提交的新证据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能够证明其为上述房屋共有人,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的规定,仙桃市人民检察院对陈某、宋某的监督申请予以支持,认为法院应当根据二人提交的新证据,对本案进行再审。

2018年10月22日,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提请抗诉。

撤销原判,检察官劝解当事人定纷止争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采纳了上述提请抗诉的意见,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9年1月,汉江中院裁定,本案指令仙桃市人民法院再审,且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近日,仙桃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后,作出民事裁定书,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裁定撤销原审民事判决,维护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始终认真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我们在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的同时,也非常重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付克非告诉记者,本案办结后,检察官对当事人进行了劝解,希望双方能够相互体谅、相互理解,不要因为家庭琐事伤了和气。

“‘家和万事兴’,家人之间只有以情为重、以和为贵,才能喜乐融洽、生活幸福、事业兴盛。”付克非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