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和上海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法院高层次审判业务领军人才的引领示范作用,上海高院、上海新闻广播《法眼看天下》栏目合作推出十期全媒体系列访谈《你好,审判业务专家》。
本期“领军风采”专栏推送上海法院审判业务专家余冬爱访谈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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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嘉宾和主持人
余冬爱
上海法院审判业务专家
上海高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钟姝
《法眼看天下》栏目制作人、主持人
中国金话筒奖获得者
访谈实录
主持人:如何在审理民生案件时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官应该有怎样的仁心和格局?我们邀请到了上海高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余冬爱,跟听众朋友们直播对话。余庭,您好。
余冬爱:主持人好。
主持人:余庭,您做法官多少年了?
余冬爱:我做法官已经整整20年了。
主持人:能先给我们说一个您办理的印象最深的案件吗?
余冬爱:好的。我在民事审判庭也快10年了。民事审判庭的案件主要是民生案件,涉及到教育、医疗、养老、住房、就业、消费等等领域,与老百姓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所以我们审理的每一个民事案件,都要满足老百姓的司法需求,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今天,我给大家分享一个医疗美容案件。这几年,医疗美容作为新生事物,在爱美人士中迅速流行。与此同时,医疗美容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这个案件其实相对案情比较简单。原告小美在一家医学整形美容医院接受了名叫“下颌角矫正术”的医疗美容项目手术。手术之后,效果很不理想,出现了面部不对称、疤痕等等问题。于是,小美就以整形医院没有实施上述手术的资质,并且对外宣传构成虚假宣传、存在欺诈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整形医院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手术费,并且支付相当于手术费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这个案件只有一个争议焦点,就是医疗美容是不是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生活消费”范畴,进而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的三倍惩罚性赔偿规定。
医疗美容案件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案件,对法院审判工作来说也是新生事物,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其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医疗美容服务和我们去医院进行医疗行为有相似之处,都要经过患者同意才能实施,而且手术具有一定风险。因此,医疗美容行为就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生活消费”范畴,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特别是在案件审理初期,这种观点是比较流行的。
经过研究,我们认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定,首先要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规定了“生活消费”才适用惩罚性赔偿,这是因为立法者认为“生活消费”相较于生产投资领域的交易行为,信息不对称问题非常突出。因此,判断某个领域的消费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有个核心标准就是判断这个领域的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是否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国家是不是有必要对这个领域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特别干预。
在这个案件中,医疗美容服务的专业性非常强,与普通的商品消费相比较,信息不对称情况更加突出。因此,我们认为对于医疗美容消费者给予特殊保护,完全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
另外,从医疗美容服务的内容来看,虽然它需要运用医疗技术,但是不是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和去医院的诊疗行为还是有区别的。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老百姓特别是年轻的爱美人士,为了追求更高层次的精神生活而接受的一种新型服务,因此也符合“生活消费”的特征。
据此,我们研究下来,认为这个案件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是根据查明的医美机构存在欺诈的相关事实,支持了小美关于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在这个案件中,虽然我们支持了原告小美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但是失败的医疗美容手术,客观上已经对她的生活造成不可磨灭的影响。被告作为一家营利性非医疗机构,与原告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作为法官,我们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当综合运用各类裁判方法,让裁判结果最大程度地体现立法精神,也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这也是我最终在很多不同观点中认可小美消费者身份,保障她作为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主持人:所以真就落实了那句话,让老百姓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果请您做一个总结的话,民事法官要审理好案件,需要具备的能力素养有哪些呢?
余冬爱:作为一名法官,特别是民事法官,需要具备的能力素养有很多。比如,法官是要依据一定程序来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的,所以我个人认为程序掌控能力要非常强,同时还要有高超的法律运用能力、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职业自律能力、通过裁判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等等。这些都是法官特别是一位优秀的民事法官,应当具备的能力。
通过法律运用,确保每一个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一致,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国法、天理、人情要相符合。通过法律运用,来使老百姓理解和认同我们的判决。
主持人:余冬爱庭长,您曾经说过一个观点,法官要审理好案件,要不纠结,关注的永远是下一个案件。我非常想知道,这样一种思维方式,对于您成长为审判业务专家帮助何在?
余冬爱:这可能和个人的性格也有关系。
因为在案件判决之前,你已经想了很多,各种路径、各种利益衡量都已经考虑过了。所以就不再想判完之后是否存在遗憾,而是想下一个案件我能不能更准确地查明事实、适用法律,这对自己的业务能力是有挑战的。通过提升能力,我们力图在下一个案件中呈现出一篇事理、法理、情理和文理更完美的、更能够让当事人甚至社会大众接受的裁判文书,让裁判能够得到老百姓理解和认同。
当然,如果能够通过裁判确立一个规则,规范一类行为,也是法官最大的幸运。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官是一个要经常学习的职业,可以说“常学常新”。
主持人:在民事领域中有很多大要案,因为利益巨大,有的时候矛盾是相对激烈的。那么,您作为法官如何依据法律平衡好双方利益?
余冬爱:民事案件中,除了和老百姓衣食住行密切相关的案件以外,也有很多大要案。比如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这些案件标的巨大、涉及利益众多、法律适用难,就像刚才主持人说的,矛盾也相对比较激烈。因此在审理这些案件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确实非常考验法官的司法智慧。
我们要在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综合平衡好各方利益,让我们的法律判断和价值判断相适应,真正实现案件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通过案件审理,真正解决当事人的纠纷,让当事人理解和认同判决。当然,能够对一个行业、一个领域,甚至对整个社会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可能也是审理大要案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点。
主持人:您平时也在高校法学院担任实务导师,这种经历给您的积累,对您办好案件会有怎样的助益呢?
余冬爱:我在做法官的同时,也担任上海法学高校的实务导师。法官是一个需要每天学习的职业,通过担任实务导师,客观上促使我不断地去了解和钻研最新的法学理论。因为你有一桶水,才能输出半桶水。
同时,担任实务导师的过程也是很好的双向交流过程。我在这些年轻的学生身上学到了很多,吸取了很多他们对法学、对一些新鲜事物的观点,这些对我是有启发的。所以说这也是一个教学相长的过程。
我理解法学其实是一门可能性的艺术,一切皆有可能。在这个过程中,我自己有收获,同时也能够给到学生收获,我觉得这其实是蛮有成就感的事情,而且对我的审判工作也有帮助。因为通过这种方式,我的知识特别是法学理论知识可以得到更新,法律适用能力也能够得到提升。
主持人:有听众朋友留言问,法官是喜欢办大要案,还是喜欢办所谓的老百姓的小案,我们把这个问题给到余冬爱庭长。
余冬爱:好的。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司法审判活动不是一个自动售货机式的、没有意识的封闭活动,而是我们法官立足于审判理念,运用裁判方法,依靠司法能力,面对着当事人甚至社会大众,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的自觉性的活动。我们在进行个案裁判、化解矛盾基础上,要传递司法温度。
刚才那位听众朋友问,法官是更喜欢办小案还是办大案?
他们可能一辈子就打一次官司,纠纷进入法院之前,已经纠结或者痛苦了很久,他们在乎的可能不仅仅是金钱,而是那个气、那个理。因此我们在审理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民生案件时,要弘扬平等、敬业、诚信和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我这里也可以举个例子,是我最近处理的一个案件。这个案件是一起房屋预售合同纠纷。原告是一对外地小夫妻,刚刚掏空钱包,在上海购买了1套商品房。他们和开发商签订合同,约定去年交房,也就是2022年3月23日交房。大家都知道,去年3月23日的时候上海疫情已经比较严重了。所以在交房前一天,相关部门基于疫情严重性叫停了交房仪式。这对小夫妻在3月初已经收到交房通知,之前他们是租房子住的,因此早早就和房东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房东也把房子租给了别人。他们约定的退房时间是3月底,这个时候就面临两难的境地了——3月23日新房没有拿到,而他们原来的房子已经退租,导致没有地方住。因此他们只能打包东西,住进了宾馆。我们知道,去年的4月、5月,上海封控了两个月。到了6月初解封之后,开发商把房子交给了这对小夫妻。这对小夫妻就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从法律层面来说,这个案子很简单,法律关系也不复杂。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开发商迟延交房是客观事实,但是他有正当的理由,这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可以免除相关违约责任的,因此开发商迟延两个多月交房,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我感觉到,在处理这个案件时,如果简单地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的权益没有保障,社会效果非常不好。
因此我就找到开发商,跟他讲明,客观上虽然他不需要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但是如果适当让步,其实是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的。同时,我也跟这对小夫妻讲清楚案件判决的法律风险。最后,经过调解和协商,开发商同意通过物业公司免除两名原告3年的物业管理费,来弥补他们没有按期交房的损失。原告也非常满意。
主持人:从长远来看,这样可以取得更多利益,多赢的局面就实现了。如果说职业是谋生,事业是追求。您觉得做法官实现了怎样的人生价值?
余冬爱:我觉得,做法官首先实现了我对法律信仰的价值追求。我一直认为,法律是一门艺术。作为法官,就是要让这门艺术更加地发扬光大。当然,发扬光大的前提是要有这个信仰。在有信仰的基础之上,再去厚植为民情怀,夯实法律功底,同时也去增长社会阅历,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我们的司法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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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新闻广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