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主要内容
商转公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曲靖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申请商业贷款后,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将商业贷款的部分或全部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一)申请对象
曲靖行政辖区内购买住房时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商业住房贷款,申请商转公贷款时符合曲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
(二)申请条件
1.转贷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是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应为所购房屋产权人,且个人信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等情况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行管理要求;
2.申请转贷的商业贷款应为尚未结清的纯商业贷款,且转贷需取得商业银行同意;
3.所购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可以设定抵押权且未设置居住权,或者能够提供曲靖市辖区内未设置居住权的其他抵押物。
二、商转公贷款额度
(一)不超过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二)不超过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余额减去2个月商业贷款的还款额;
(三)不超过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规定确定的可贷额度。
三、贷款抵押方式及业务流程
(一)所购房屋顺位抵押方式
适用于申请人所购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开展顺位抵押登记,原放贷银行同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所购不动产第二顺位抵押权人。
业务流程:申请人填写《曲靖市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申请表)(附件1),经商业银行签署意见并提供商转公贷款过渡账户信息后,出具《曲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动产登记顺位抵押登记同意书》(附件2)→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确定贷款金额、年限及抵押方式,并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相关各方协作办理顺位抵押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依据取得的不动产抵押权力证明在信息系统内完成抵押物入库,并发放贷款→申请人偿还商业贷款,将商业贷款结清证明或还款凭证反馈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留存→商业贷款全部结清的,商业银行注销商业银行贷款抵押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顺位成为第一抵押权利人。
采取顺位抵押方式且商业贷款不能一次性结清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终止日期应与商业贷款合同终止日期一致。
(二)申请人提供其他抵押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提供其他抵押物:
1.申请人所购房屋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
2.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开展顺位抵押登记;
3.原商业贷款银行不同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不动产第二顺位抵押权人。
业务流程:申请人填写商转公贷款申请表,经商业银行签署意见,提供商转公贷款过渡账户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确定贷款金额、年限及抵押方式,并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相关各方协作办理抵押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依据取得的不动产抵押权力证明在信息系统内完成抵押物入库,并发放贷款。
四、申请资料
(一)申请材料必要件
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2.申请人及配偶个人征信报告;
3.《曲靖市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4.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计划表;
(二)采取所购房屋顺位抵押方式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贷款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及不动产统一销售发票或契税发票(用于抵押物价值认定);
2.商业银行出具的《曲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动产登记顺位抵押登记同意书》;
(三)申请人提供其他抵押物方式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贷款所购房屋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表》;
2.另外提供抵押的不动产权证原件及不动产统一销售发票或契税发票(用于抵押物价值认定)。
五、抵押物价值认定
抵押物价值认定按照曲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六、商转公贷款资金划转及商业银行贷款还款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确认申请人能够及时配合银行完成相关还款业务后,于工作日上午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划转至商业银行过渡账户内,商业银行收到款项当日内配合借款人偿还商业贷款。
(二)顺位抵押模式商业贷款全部结清的,商业银行应于10个工作日内注销商业贷款抵押登记。
七、商转公的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按照《曲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