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福州,连江法院公布一起纠纷。苗章(化名)是苗晶(化名)的胞弟,母亲苗莹(化名)买了一套别墅登记在自己名下,由苗莹及苗晶母女俩共同居住。多年后,母亲苗莹将该房产权过户给儿子苗章。苗章让姐姐苗晶搬离遭拒,遂提起诉讼。庭审中苗晶称,房屋是借名购买,她出资16万元付首付,后母亲瞒着自己将产权过户给弟弟。法院认为,该房屋为苗章单独所有,苗晶主张的其他问题与本案无关联。据此,法院判决苗晶限期搬离案涉房屋。(据4月12日澎湃新闻)
法官解说(图源:连江法院)
这是连江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网友看了这个消息,都吵得要撸袖子了。
一方认为,房子的产权属于弟弟,要求姐姐搬离并无不妥,否则要不动产权属证书干啥?另一方则认为,这个房子本来就是姐姐出资购买的,还不让住了?甚至有人认为,弟弟赶走姐姐,不讲感情;妈妈将姐姐付首付的房子私下过户给儿子,对女儿不公,等等。
这些家务事很复杂,姐姐的说法有没有道理,目前未有定论,但法院判案子首先是要依法。如果姐姐真的出资16万元,也是借母亲之名购房,这个判决显然对姐姐不公。但我们要看到,这起案件中,法院并没有否决姐姐的相关权利,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姐姐是否出资,只是称:苗晶如对房屋权利归属持有异议,可另行主张。
说白了,就是一码归一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在弟弟要求姐姐搬离房屋的诉讼中,弟弟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他的主张法院没有理由不支持。假设,仅仅是假设:如果姐姐另案申请房屋权利归属,证明自己是借名买房且已出资,说这套房屋自己有份,并且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姐姐不仅可以不搬离房屋,此房屋她还有相应的份额。
看了报道详情之后,就有网友建议姐姐另案寻求自己对房屋的主张。
说完了法理,再说感情。姐弟和母亲卷入这样的纠纷实属不该。房屋再好,哪抵得过亲情?手心手背不都是肉?财产如何分割,一家人应该好好协商、沟通,以达到亲情和谐的目的。如果有争议,走法律途径也是可以的,该是谁的,别人也拿不走。
同时这也提醒,不管是借名买房,还是借钱给他人买房,哪怕是亲人之间,要丑话说在前面,用协议把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好,同时保留各项证据。这样,争议少了,亲情也更稳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