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情形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长期以来,不动产继承所需证明材料多、手续繁琐困扰着普通市民。《修订稿》中提出,探索开展未提交公证文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继承登记的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
以下情形可以以书面承诺代替死亡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办理继承登记:
(一)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年满80周岁,因被继承人父母死亡年代户籍制度未健全,被继承人、继承人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材料均不存在被继承人父母记录,或者因历史久远、丧葬风俗等客观原因,申请人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
(二)不动产由多人共同继承,部分申请人穷尽取证途径无法获取亲属关系证明,但其余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继承人一致认可该申请人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
(三)申请人穷尽取证途径无法获取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记载信息不完全一致(如名字同音混用、出生日期公历和农历混用、性别笔误等),但绝大部分申请材料可以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条的。
具体办理指引由登记机构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增加历史建筑产权登记内容
《修订稿》增加了历史建筑产权登记内容。广州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在城市更新改造、存量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活动中,存在大量需要保留的建筑物。按照现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要求,只有房屋拆卸土地平整、完成拆迁结案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进而办理后续新建建筑物的产权登记。而这样不利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以及其他依法需要保留的建筑物的保护和利用。《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征而不拆的历史建筑的产权登记模式,明确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强化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本次《修订稿》第十七条予以配套规定,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要求。
此外,《修订稿》增加了居住权登记的内容。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创设的一类用益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居住权确定为用益物权,既沿袭达到赡养、抚养或扶养目的的传统法律制度基础,又凸显房屋价值利用多元化的功能,拓展了社会保障属性,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我国住房政策由“居住有其屋”向“住有所居”的转变提供了法律通道。为了因应人民群众现实生活需要,妥善办理居住权登记工作,本次《修订稿》中专门设置第四章第十一节,规定居住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提交的申请资料种类。
不动产登记公示应保护个人信息
在房地产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登记方面,《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在第二十条中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登记问题进行了规定,本次《修订稿》结合《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的规定,在第十五条明确了无偿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接收单位依法申请办理首次登记;按成本价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由建设单位依法申请办理首次登记的内容。
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11月实施,并明确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本次《修订稿》第四十四条明确登记机构依法对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应当保护个人信息,公示内容不得包含身份证等个人敏感信息。
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途径
(一)通过征求意见网页在线提交。(http://ghzyj.gz.gov.cn/hdjlpt/yjzj/answer/23352)
(二)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djzxfwbdemo@gz.gov.cn。
(三)书面信函:邮寄至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80号。
(四)传真:3758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