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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变更商品房,请您知悉

近日,不少家长通过电话、邮件或现场询问等方式咨询秋季学生入学有关事项。为统一解答群众关心、关注的有关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预告如下:

一、赣县城区现有公办学校

赣县城区现有城关小学、城关三小、城关四小、稀金二小、赣县二中、赣县四中、思源实验学校、红金实验学校等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按教育部有关政策文件和《江西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有关规定,小学班额要控制在45人以内、初中班额要控制在50人以内。目前,以上办学规模均已达到上限,城区学位呈红色预警状态。新建成的梅林中心学校计划于2023年秋季招生办学。

二、申请在城区入学(含转入)基本条件

凡在赣县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申请入学,需符合以下五种条件的其中一项:

1.户籍类:学生本人的梅林镇户籍已满三个月且家庭房产、户籍、实际居住均一致的适龄少年儿童,以学生本人所在的家庭户籍簿、其父(母)名下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和该房产对应户名的连续3个月的水电使用凭证为本条件判断依据。

2.房产类:学生父(母)在梅林镇购房、租住廉(公)租房且已连续居住满三个月以上的赣县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以学生本人所在的家庭户籍簿、其父(母)名下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廉租房和公租房提供经保障房办公室备案的租赁协议),以及该房产对应户名的连续3个月的水电使用凭证为本条件判断依据。

3.经商类、务工类:

一是学生父(母)在梅林镇经商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连续满三个月以上的赣县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以学生本人所在的家庭户籍簿、其父(母)为法人登记信息的工商营业执照为本条件判断依据。

二是学生父(母)在梅林镇务工,且务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为其连续购买三个月以上社保的赣县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以学生本人所在的家庭户籍簿、务工单位(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为学生父(母)购买社保已满三个月的凭证为本条件判断依据。

4.居住证类: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本省外县(不含赣州市章贡区、南康区、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或外来人员随迁子女,以学生本人所在的家庭户籍簿、赣县区公安局核发给学生父母或学生本人的已满三个月的有效居住证为本条件判断依据。

符合上述条件且有就读赣县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需求的,请提前准备好有关材料。

凡无法提供上述条件判断依据材料或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其在赣县城区入学或转入申请。

三、城区公办学位安置原则

对符合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含转入)条件的申请对象,按以下原则安排:

一是总量控制原则。由城区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结合本学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数量、本校教室总量、师资配备等因素,合理制定招生计划,在招生计划上限范围内招收一年级新生或受理其它年级的转入申请。

二是依法保障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各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学位依法保障梅林镇户籍适龄儿童和父(母)持有赣县区公安局核发的有效居住证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或外来人员随迁子女。

三是分类统筹原则。在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学位内,若在优先保障户籍类和居住证类入学对象后,仍有学位余量,则再按房产类、经商务工类顺序依次受理入学或转学申请。若申请入学或转学人数总量大于学位余量,则通过合理方式逐类依次统筹调剂;学位到达招生计划上限后,则不再安排。

四、申请时间和方式

赣县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一年级新生入学和其它年级转入申请的时间(预计在7月底至8月初)和方式,将通过“赣县宣传”等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敬请各位家长关注“赣县宣传”等微信公众号。

五、补充说明

1.满三个月时限认定:在城区入学(或转入)公告规定的受理时间或登记时间前满三个月。

2.空挂户、搭户、集体户不作为学校招生学区范围、学位分配和生源排序依据。

空挂户指的是适龄儿童的户口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直系亲属处,但并不居住或不常住落户所在地。

搭户指的是适龄儿童的户口在其非直系亲属户籍处(不含适龄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占有该处房屋产权份额的)。

集体户指的是适龄儿童的户口在社区、派出所或单位等处。

空挂户、搭户或集体户户口的适龄儿童,由区教体局统筹调剂到有学位余额的学校入学。

在申请转入学校无学位余量的情况下,不受理空挂户、搭户或集体户等人员的转入申请。

3.关于房产类的界定说明:

(1)购房合同或个人之间签订的购房协议,商业公寓楼、商铺、车库等非住宅,以及非婚、非直系亲属间共有的房产,不作为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分配和生源排序依据。

(2)购安置房尚未办理申请入学父母产权的,请提前做好产权变更,再提供不动产登记证书、该房产对应户名的连续三个月的水电使用发票,方可在购房地学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申请入学。

4.适龄儿童少年属城市建设导致的拆迁户子女的,其父(母)房屋征收后已经实行安置(含货币化安置尚在安置过渡期内)的,持家庭房屋征收相关证明材料,在安置地所在学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申请入学。

5.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或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即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原则,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6.外来人员随迁子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指的人群范围说明

(1)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本省外县(区),随父母到输入地(同住)并在校接受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本省外县(区)的乡村,随务工父母到输入地的城区、镇区(同住)并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赣州市赣县区教育科技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