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志?市政卷?房地产志117-125页)
1958年5月17日至31日,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市人民委员会通过的私房改造方案,在原东单区的毛家湾、江擦、赵堂子、外交部街四个办事处界内进行试点后,6月4日制定了《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改造起点以出租房屋间数和建筑平方米结合计算,其出租房屋够15间(自然间),不够225平方米或够225平方米不够15间者都列入改造对象;付给房主的租金按改造前一个月房主与房客协定租金计算;给房主留房本着从宽的原则,一般维持原状。6月10日开始宣传、动员,到6月12日,申请户数即达3974户,占改造总户数的70%以上。评议固定租金时,采取“本人自报、小组评议、政府批准”的办法,根据“先大后小、先易后难、先低后高(指生活水平)”的原则进行。出租房屋百间以上的按出租房屋租金的20%—25%定租,出租51至100间的按25%—30%定租,出租50间以下的按30%—40%定租。为保证雨季居住安全,采取边留房、边审批、边接管的办法,到6月21日,城区出租私房改造基本完成。
1958年8月开始,对郊区街镇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改造起点以出租房屋10间以上计算,不易计算间数的,按出租建筑面积120平方米计算;付给房主的租金,按原租金的20%至40%确定;地主的多余房屋(指除地主及家属足够住用以外的房屋),除已合营定息的工商业用房外,一律无偿征收;原住房不宽,出租不到二间,又不便管理的可酌情留下,不予征收;地主本人如已丧失劳动能力,必须依靠房租生活的,根据具体情况少征收一部分或暂不处理;地主在城区居住,在郊区多余的房屋无偿征收;地主在郊区居住,在城区的多余房屋采取国家经租的办法处理。到9月底,改造基本结束,无偿征收483户地主的多余房屋7190.5间,33户339.5间房屋暂缓征收,33户征收部分房屋。
至此,城区、郊区总共批准改造5964户,占应改造户数的88.4%;经租房屋14831所,199147.5间,占应经租的91.4%;国家每月付给房主的固定租金184619.66元,相当应收租金的31.09%。定租后房主家庭人均月生活费18.92元。留房户5509户,房屋40016间,人均留房1.1间。达到改造起点,因各种原因暂缓改造的783户,房屋18643间。
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后,在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和房主自住房还有70余万间。
1961年5月13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发出《关于加速城市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联合通知》要求,对政策执行情况有无偏差进行一次检查。市房地产管理局通过检查发现,不够改造起点而改造的有45户,房屋600间;未给确定留房或留房偏紧的86户,其中应留房而未留的53户,留房偏紧的33户;房屋经租后房主生活有困难的119户;给房主的固定租金偏低、定租计算错误、漏发的109户;产权划分存在问题的16户。
1961年11月7日,市房地产管理局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规定,对于不应改造而纳入改造的,将房屋退还房主,经租期间所收的租金,在扣除定租、修缮费、房地产税等开支外,多余的退还房主;对未留房或留房偏紧的,留给适当的自住房;对改造时和改造后房主生活困难的,一般通过提高定租率或附加定租解决;对未按标准评定定租的,如在20%至40%的总幅度以内的一般不再变动;对计算错误而多发或少发的定租给予更正;对一所房屋部分经租、部分自留的产权划分,与经租房屋结构相连的归经租,与自留房屋结构相连的归房主。
1966年“文化大革命”便已开始,私房(包括缓改、漏改房屋)即全部被迫交公。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运动掀起。8月下旬,“红卫兵”组织在社会上四处张贴“通告”或“勒令”,令私房主将私有房屋交公。在运动的冲击下,几天之内,私房交公由城区波及近郊区和远郊区,仅8月23日至27日,城郊区即有2.9万余户房主交出私房27万余间。在这样的形势下,市房地产管理局当时采取了“愿交者收下”的对策。到1966年底城区私有房屋几乎全部被迫交公,郊区的房主出租房和少量自住房(包括农村人民公社社员的房屋418户1617间)以及华侨房屋134处700间也同时交公。据统计,登记交公的房屋539831间,占城近郊区私房总数的94.2%。在接管私房的同时,国家经租的房产定租从当年8月23日起停发。9月24日,中共中央批转的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财贸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提出,“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根据这个精神,经租房屋转为公产。
1966年10月26日,北京市税务局经请示市人民委员会,私人房地产交给房管局以后,自房管局接收起租的9月份起,即不再向原产权人征收房地产税。
1983年3月20日,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文革”接管的私房政策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明确经社会主义改造的原私人出租房产,定租发放到1966年9月底,房产已属于国家所有,不存在落实私房政策问题。缓改、漏改的原私人出租房,根据国务院1964年的规定,产权人生活困难的,应予全部或部分免改,免改的房屋承认其产权。产权人生活不困难的予以补改,并按“文化大革命”前私房平均租金标准(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月租金0.33元)的20%-40%一次付清产权人五年定租,房产即属国家所有。
1983年4月12日,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出《关于处理有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通知》,明确凡经租房屋(不包括宗教团体房屋)按公产进行管理;错改的房屋,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定租应发放到1966年9月底,未发定租或发放时间不足五年的,一律按五年计算,予以补发或补足。在实际执行中,补发1966年9月份一个月的定租占9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