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产权住宅的税费计算
1.契税(客户)
(1)建筑面积≤90㎡
家庭购买首套住宅:计税总价×1%
家庭购买第二套住宅:计税总价×1%
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宅:计税总价×3%
(2)建筑面积>90㎡
家庭购买首套住宅:计税总价×1.5%
家庭购买第二套住宅:计税总价×2%
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宅:计税总价×3%
2.增值税及附加(业主)
满5年免征
不满5年计税总价×5.3%
3.个人所得税(业主)
唯一免征(业主家庭四川省内唯一住宅且满五年)
非唯一计税总价×1%
4.转移登记费(客户)
80元
5.土地出让金及土地交易契税
国土性质为划拨的住房交易,办理国土证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土地交易契税:
二环路以内:12000元×建筑面积×1%+12000元×建筑面积×1%×3%
二环路至三环路:10800元×建筑面积×1%+10800元×建筑面积×1%×3%
三环路以外:10100元×建筑面积×1%+10100元×建筑面积×1%×3%
以上仅适用于市区,郊县以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准。
6.印花税及贴花(客户)
2.5元/本
7.土地增值税(业主)
免征
二,个人产权非住宅的税费计算
1.登记费(客户)
车位和仓库登记费为80元,其余非住宅(商铺,公寓等)为550元
2.契税(客户)
本次计税总价×3%
3.印花税及贴花
客户:本次计税总价×0.025%+2.5元/本
业主:本次计税总价×0.025%
4.增值税及附加(业主)
(1)不提供契税票和购房发票或提供契税票
增值税:(本次计税总价-上次计税总价÷1.05)×5.0%
城建税:本次增值税×3.5%;
教育附加费:本次增值税×1.5%
地方教育附加:本次增值税×1%
(2)提供购房发票
增值税:(本次计税总价-上次发票总价÷1.05)×5.0
城建税:本次增值税×3.5%;
教育附加费:本次增值税×1.5%
地方教育附加:本次增值税×1%
5.个人所得税(业主)
(1)不提供契税票和购房发票
本次计税总价×1%
(2)提供契税票
(本次计税总价-上次计税总价-上次契税金额-本次城建税-本次教育附加费-本次土地增值税-本次卖方印花税)×20%
(3)提供购房发票
(本次计税总价-上次发票总价-上次契税金额-本次城建税-本次教育附加费-本次土地增值税-本次卖方印花税)×20%
6.土地增值税(业主)
(1)不提供契税票和购房发票
本次计税总价×5%(车位)
本次计税总价×8%(除车位以外的其他非住宅)
(2)提供契税票
●增值额=本次计税总价-上次计税总价-上次契税金额
●扣除项目金额=上次计税总价+上次契税金额
按阶段增收30%—60%(①或②或③或④):
①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增值额×30%
②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但未超过100%: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③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但未超过200%: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④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3)提供购房发票
●增值额=本次计税总价-上次发票总价×(1+5%×N)-上次契税金额
●扣除项目金额=上次发票总价×(1+5%×N)+上次契税金额
●N=发票年限,不足12个月不算,1年以上不满6个月舍为整数,1年以上满6个月收为整数
按阶段增收30%—60%(①或②或③或④):
①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增值额×30%
②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但未超过100%: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③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但未超过200%: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④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三,公司产权住宅、非住宅的税费计算
1.登记费
住宅80元、非住宅550元(车位或仓库为80元,其他的非住宅550元)
2.印花税及贴花
客户:本次计税总价×0.025%+2.5元/本
业主:本次计税总价×0.025%
3.增值税及附加
(1)公司产权不提供发票
增值税:本次计税总价×5.0%
城建税:本次增值税×3.5%;
教育附加费:本次增值税×1.5%;
地方教育附加:本次增值税×1%
(2)公司产权提供契税票
增值税:(本次计税总价-上次发票金额)÷1.05×5.0%;
城建税:本次增值税×3.5%;
教育附加费:本次增值税×1.5%;
地方教育附加:本次增值税×1%
(3)公司产权提供发票
(本次计税总价-上次发票总价)÷1.05X5.0%
城建税:本次增值税×3.5%;
教育附加费:本次增值税×1.5%;
地方教育附加:本次增值税×1%
4.个税
无
5.契税
(本次计税总价-本次增值税)×3%,
个人购买住宅,家庭首套房或二套房可享受契税优惠,税率为1%、1.5%、2%
6.土地增值税
(1)公司产权不提供发票或公司产权提供契税票
增值额=本次计税总价-本次增值税-本次城建税-本次教育附加费-本次地方教育附加-本次卖方印花税-本次评估费[若有]
扣除项目金额=本次增值税+本次城建税+本次教育附加费+本次地方教育附加+本次卖方印花税+本次评估费[若有]
按阶段增收30%—60%(①或②或③或④):
①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增值额×30%
②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但未超过100%: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③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但未超过200%: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④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2)公司产权提供发票
增值额=本次计税总价-上次发票总价X(1+5%XN)-上次契税金额-本次增值税-本次城建税-本次教育附加费-本次地方教育附加-本次卖方印花税
扣除项目金额=上次发票总价X(1+5%XN)+上次契税金额+本次增值税+本次城建税+本次教育附加费+本次地方教育附加+本次卖方印花税
N=发票年限,不足6个月不算,6个月以上不满1年收为整数,1年以上不满6个月舍为整数
按阶段增收30%—60%(①或②或③或④):
①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增值额×30%
②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但未超过100%: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③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但未超过200%: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④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7.房产税
(1)公司产权不提供发票或公司产权提供契税票
每半年(新盘取得的从交房时间开始算,二手取得的产权证日期开始算):
未出租:(上次计税总价+上次契税金额)X(1-30%)X1.2%÷2
在租的房屋须提供租赁合同:年租金×12%÷2
滞纳金:0.05%每天
(2)公司产权提供发票
每半年(新盘取得的从交房时间开始算,二手取得的从不动产权证书开始算):
未出租:(上次发票金额+上次契税金额)×(1-30%)×1.2%÷2
在租房屋需提供租赁合同:年租金×12%÷2
滞纳金:0.05%/天
8.土地使用税
每一年(新盘取得的从交房时间开始算,二手取得的从不动产权证书开始算)
有分摊土地面积的:土地使用税计税价×分摊土地面积
无分摊土地面积的:土地使用税计税价×建筑面积÷总楼层
无分摊土地面积的车位:土地使用税计税价×车位投影面积÷2
滞纳金:0.05%/天
四.特殊情况税费计算
1.继承
(1)首次继承
契税:无
增值税及附加:无
个人所得税:无
转移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车位和仓库为80元,其他的非住宅550元)
印花税及贴花:无
(2)继承换证后出售
契税:与普通的住宅非住宅买卖一样
增值税及附加:与普通的住宅非住宅买卖一样
个人所得税:不满五年,差额20%;满五年非唯一,差额20%;满五年唯一,免征收。
转移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车位和仓库为80元,其他的非住宅550元)
印花税及贴花:住宅:2.5元/本非住宅:客户为计税总价×0.025%+2.5元/本,业主为:本次计税总价×0.025%,
2.赠与
(1)受赠时
契税:直系亲属计税总价×3%
非直系亲属计税总价×3%
增值税及附加:直系亲属免征
非直系亲属与普通的住宅非住宅买卖一样
个人所得税:直系亲属免征
非直系亲属计税总价×20%
转移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车位和仓库为80元)
印花税及贴花:住宅:客户为计税总价×0.025%+2.5元/本,业主为:本次计税总价×0.025%
非住宅:客户为计税总价×0.025%+2.5元/本,业主为:本次计税总价×0.025%
(2)赠与换证后出售时
契税:与普通的住宅非住宅买卖一样
增值税及附加:与普通的住宅非住宅买卖一样
个人所得税:不满五年,差额20%;满五年非唯一,差额20%;满五年唯一,免征收
转移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车位和仓库为80元)
印花税及贴花:住宅:2.5元/本非住宅:客户为计税总价×0.025%+2.5元/本,业主为:本次计税总价×0.025%
最后还有些特殊情况:
1.如房屋为多人共有,则契税和个人所得税按各个共有权人家庭住宅套数分别计算。
2.拆迁户以货币形式赔偿的,可以核税现场申请抵扣也可以办理过户完毕后再来申请退税,契税金额以赔偿金额计算进行抵扣,直至抵扣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