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信任,借名共同买房
2004年,张娜(化名)与李明(化名)登记结婚。2012年,张娜与李明的姐姐李婷(化名)作为买受人共同购买珠海一处总价约为250万元的房产,并以张娜为保证人、李婷为借款人做商业+公积金组合贷款。两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注明房产份额为李婷55%、张娜45%,此《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上网备案。
2018年,张娜与李婷因该房产权属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对簿公堂。李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分割李婷和张娜共同所有房屋,要求房屋归李婷所有,李婷向张娜和李明支付房屋折价款。张娜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确认房屋为张娜所有。一审中,张娜称该房产实为其个人房产,当初是因为和李婷关系好,借用李婷之名在珠海购房,没有签订借名购房协议,购房的首付款、银行贷款以及该房屋出租款等皆由其个人出资或收取。李婷不认可其与张娜有借名购房的约定,主张该房产系其与张娜共同购买,称曾将自己获得的拆迁款作为购房款的一部分转账支付给张娜,且在张娜和李明产生离婚纠纷后偿还过几期银行贷款。
一审法院查明,张娜对该房产有实际出资,另,李婷和李明曾转账约49万元给张娜。结合张娜和李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写明两人所占份额,无法排除李婷具有购买该房产的意愿。由于该房屋目前仅办理了预购登记,尚未确权,即两人均未取得该房产的物权,诉讼请求无请求权基础,一审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房屋归实际出资人所有
张娜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确认房屋为自己所有。理由是张娜已独资支付了首付款及定期偿还银行贷款,张娜系因借李婷的公积金用作房屋贷款才借用李婷之名买房,李婷所称拆迁款并非她个人所有,且该款项与此次购房无关。李婷辩称,张娜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李明辩称,房屋是李明和张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李明对该房屋享有相应的份额及权利,张娜要求确认房屋归其个人所有缺乏事实和依据。
珠海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娜占45%、李婷占55%,但首期款均为张娜支付,并且从2012年起一直由张娜归还贷款,管理、出租该房屋,收取租金及支付物业管理费。结合李婷与张娜多次的微信聊天记录,李婷均表示该房屋是张娜的,补交房屋面积差价款,李婷亦是劝张娜交款,未见其以房屋共同产权人身份与张娜协商如何分担。对于李婷主张其以约49万元拆迁款支付涉案房款,仅有其母亲的证言予以证明,其母亲与李明、李婷有利害关系,证言证明力较低,在李婷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该证言不足以证明该笔款项是李婷应得的拆迁款,故李婷主张其以拆迁补偿款支付了涉案房款,理据不充分,不应采纳。虽然李婷与张娜在购房合同上约定份额,但李婷从未与张娜就涉案房屋首付款的支付、归还贷款、收取及分配租金收益等进行正式结算、确认或签订书面协议,明显不符合常理。因此,珠海中院综合上述事实认为,张娜主张借李婷之名买房所提供的证据,相比于李婷主张双方共同买房所提供的证据,张娜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李婷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故张娜系借李婷之名购买涉案房屋的事实予以认定,李婷对该房屋不享有权利,其请求将分割涉案房屋,并判令涉案归其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因此在张娜归还所欠银行债务后,李婷应协助张娜办理涂销涉案房屋抵押登记的手续,且在涉案房屋被涂销抵押登记后,李婷应协助张娜办理涉案房屋的权属登记。对于李明抗辩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相关权利,因李明未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故待张娜办理权属登记后,李明可另案向张娜主张相应权利。
法官说法
共同出资购房应该明确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