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试理解:今年问是否构成,在高度紧张的考试氛围下,一般答案:非法侵入罪是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被允许进入后拒不退出的行为。 本案房屋虽已长期无人居住,但房屋所有权人在概念上仍占有该房屋,因而侵犯了安宁权。 我走出考场回忆了一下题目,认为自己错了。 同时,我犯了一个很大的错误,忘记了合法利益的概念。 首先,我所表达的观念占据是应该是财产犯罪,方向是错误的。 其次,非法侵入房屋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居住人的房屋安宁权。 做完的时候我没看懂考点。 一种是财产犯罪,另一种是侵犯民主权利犯罪。 刑法的章节也是错误的。 同时,题目没有提出观点,但我忘了表明观点。 本课题应根据无价值行为理论和无价值结果理论来论证。
2、非法侵入房屋罪: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犯非法侵入房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拘留;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十九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三节规定侵犯自由罪
三、犯罪构成论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构成(无价值理论的结果)
1、违法行为,犯罪构成合规的内容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1)行为的对象是住宅。
(2)行为内容为“侵入”房屋。 行为是否构成侵扰,直接关系到合法权益的保护。 侵入是指以侵犯他人家的安宁的方式进入。
(3) 入侵必须是“非法的”。
2、责任,积极责任的要件是故意的,行为人必须意识到自己侵入的是“他人”的“住所”。
只要施暴者认识到,他所侵入的是别人进行日常生活的地方。
4. 刑法的合法权益
非法侵入住宅罪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被劝退后拒不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安宁的行为。 ①
合法利益是“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 只有对其实施损害行为时,才应当认定犯罪。 只有法律预先规定为犯罪的,才能认定犯罪。 支持合法利益是刑法的任务,犯罪应仅限于损害合法利益的行为。 ②
5、结果无价值论(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
倡导住宅安宁权符合我国国情和刑事政策。 掌握住宅安宁权的法定权益认定标准。 因此,未违背被害人意愿就构成犯罪,不存在被害人要求被告人退出而拒不退出的事实,且因房屋为空置房屋,不存在构成犯罪的违法内容,也就是说,不存在侵犯被害人住房保障权的行为。 从结果无价值论来看,客观上不存在侵权。 张明凯教授也认为,无人居住的空置房屋不应认定为住宅。 因此,不应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①张明凯刑法教程(第三版)P280
② 刑法通论(第二版)【日文】山口淳/付立清着/译p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