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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到期续租?提前三个月申请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贾政

1保障房商品房中间不设“隔离墙”

近年来,广州不少宅地供应中明确规定了保障房的配建要求。但不少商品房配建保障房项目在小区中间设置“隔离墙”,并提供不同质量的物业管理。记者在白云区某商品房配建保障房小区看到,商品房花园和保障房小区不仅有围栏隔开,房屋设计、花园景观、硬件设施方面也有较大的差异。为了杜绝这种“待遇不同”,《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单位不得在属于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栏、绿化、水系及其他物理隔离进行区别对待。”这也意味着,今后商品房配建保障房项目将有望与商品房业主享受同等服务。

同时,为进一步保障房租户享受优质物业服务,《征求意见稿》将保障性住房服务规范和服务满意度要求纳入物业服务合同。运营单位每年定期对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满意度进行调查,区分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档由住户打分。满意度较高的物业服务单位,由运营单位给予表彰奖励、优先选聘服务其他物业管理区域。不满意度达到25%的,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予以解聘。

2续租公租房需提前3个月申请

公租房住得舒心,承租人能否续租呢?《征求意见稿》规定,续租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申请。

如果经审核,承租人不符合条件的、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或因其他原因租约期满未续签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应当腾退住房,如无法腾退的,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居住期。

同时针对共有产权住房,腾退期有所延长,按照要求,退出或换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办理转让手续时应当腾退住房,如无法腾退的,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1年的延长居住期。延长居住期期满必须腾退住房。

3拒不整改将上失信“黑名单”

入住前,租户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及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根据《征求意见稿》,租户在入住保障性住房期间,需要配合住房保障部门及运营单位按规定入住检查。

同时,《征求意见稿》再次强调,租户不得擅自调换、转租、出售、抵押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搭建改建,乱停乱放;不得以不文明方式饲养宠物、饲养禁养宠物。租户要执行垃圾分类,不得高空抛物,不得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阳台、窗户、外墙或其他禁止区域搁置、堆放、粘贴、悬挂物品,危害公共安全……若住户存在违反第九条行为或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运营单位服务督导员将调查取证、及时制止并给予口头提醒、指正。拒不接受约谈或拒不整改,作为违约予以记录,按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追究失信责任。

4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申请房屋调换

为提高房源适配度,运营单位建立信息平台,《征求意见稿》允许住房面积与申请家庭人口数相匹配或自愿承诺接受低于家庭人口数对应面积标准房源的承租人之间协商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前应经运营单位审核并办理租赁合同变更手续。

因住房无电梯且不在首层,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一至二级肢体残疾、行动不便的;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就近治疗等特殊情况的,承租人凭有关证明材料提出调换申请,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按房源适配情况酌情安排调换。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影响居住安全,或者半年内维修两次仍无法解决、严重影响居住的,由运营单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负责尽快组织搬迁和调换。

5承租人去世共同居住人可租至合同期满

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性租赁的承租人及共同申请人去世,已办理登记的共同居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居住至合同期满;共同居住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另行办理保障性住房申请、进行轮候;共同居住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腾退住房。

单位发生重大违法事项、被吊销或注销法人登记、迁离本市的,应按本办法第六条及《租赁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并主动腾退整体租赁的保障性住房,实际居住的人员应予配合。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即终止,保障性住房承租权、居住权不得赠与、转让和继承。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购人去世,符合条件的继承人可以继承个人产权份额继续居住,不符合条件的或选择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的,可以继承个人产权份额转让收益。

6每1至2年开展一次入户检查

2018年,广州市将市属保障性住房移交给“城投住房”和“珠江租赁”两家国有住房租赁公司运营,此次《征求意见稿》也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保障房运营单位的职责。

《征求意见稿》要求,运营单位要建立服务督导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其中连片保障性住房达到1000户的集中配备2~3名服务督导员,每超过1000户可以增配1名;零星、分散的保障性住房按需要人数配备片区服务督导员。

服务督导员及物业管理人员需要对保障性住房进行入户检查,采取全部轮流检查的,每1至2年开展一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每年抽取不少于30%的户数。2年内没有违规使用记录、没有发现违规使用线索的住房,每年入户检查不超过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