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房屋(不动产单元号):强字83237号
被征收房屋地址:芳村区芳村路二沙地31号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二沙地31号产权人
区征收办为被征收人提供了3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本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在本府限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区征收办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区征收办报请本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查明:本府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8〕6号),决定征收陆居路项目AF020211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芳村区芳村路二沙地31号房屋(测量1115图16幅17地号)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原房屋所有权人为欧广兴、欧广飞、欧广明、欧广权、欧广辉(已故)、欧顺娴、欧广生,证载面积49.39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混合和砖木结构1-1/3层。根据广州粤国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粤房评字202004A064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按该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49.39平方米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994715元。
区征收办认为,拟对被征收房屋作产权调换补偿,产权调换房屋1、广州市荔湾区锦佳五街3号20层06单元,建筑面积39.0384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根据广州粤国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粤房评字202004A008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1882041元;2、广州市荔湾区锦佳五街3号20层07单元,建筑面积39.0384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根据广州粤国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粤房评字202004A009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1844955元,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房。上述补偿安置房源均由本府提供。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本府提供1、广州市荔湾区锦佳五街3号20层06单元,建筑面积39.0384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2、广州市荔湾区锦佳五街3号20层07单元,建筑面积39.0384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对被征收人欧广兴、欧广飞、欧广明、欧广权、欧广辉(已故)、欧顺娴、欧广生进行补偿安置。
二、被征收人欧广兴、欧广飞、欧广明、欧广权、欧广辉(已故)、欧顺娴、欧广生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并迁往产权调换房屋1、广州市荔湾区锦佳五街3号20层06单元;2、广州市荔湾区锦佳五街3号20层07单元。
三、区征收办应在被征收人欧广兴、欧广飞、欧广明、欧广权、欧广辉(已故)、欧顺娴、欧广生搬迁之前向其支付搬迁补助费248950元。
四、区征收办协助其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及产权调换房屋过户手续。
五、原址房屋建筑面积49.39平方米,根据补偿方案规定,安置广钢安置房增幅30%应安置建筑面积为64.207平方米。现安置建筑面积78.0768平方米,与应安置建筑面积相比超出13.8698平方米。按照补偿方案广钢安置超出面积部分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按26000元/平方米购买,10平方米以上至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按36000元/平方米购买。因此被征收人欧广兴、欧广飞、欧广明、欧广权、欧广辉(已故)、欧顺娴、欧广生应支付差价款为399312.8元(10平方米×26000元/平方米+3.8698平方米×36000元/平方米=399312.8元)。被征收人欧广兴、欧广飞、欧广明、欧广权、欧广辉(已故)、欧顺娴、欧广生应自迁入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30日内向区征收办支付差价款399312.8元。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本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经催告后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本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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