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9月10日)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民珍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对本案作出公开宣判,认定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享公司)主张保护的“叫了个鸡”等商业标识不具有合法性,亦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正当法益,无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记者了解到,这是国内首例以违反公序良俗原则驳回原告诉请的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叫了个鸡”诉同名“山寨版”索赔百万
台享公司诉称,其旗下炸鸡连锁品牌“叫了个鸡”始创于2014年,目前已拥有近千家门店,遍布全国数百座城市,具有较高知名度。
安徽甄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甄旺公司)、安徽手拉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手拉手公司)系关联公司,均以“叫了个鸡”为名对外招募加盟商,并发展了300多家加盟店。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精品小吃店(以下简称精品小吃店)系其加盟店之一,其店铺招牌、店内装潢等处擅自使用与原告相同的涉案标识,对外售卖商品的外包装也与原告相同。
台享公司认为,甄旺公司、手拉手公司擅自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叫了个鸡”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误解原、被告之间具有许可使用等关联关系,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精品小吃店作为加盟店,应就其相关行为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台享公司将三被告诉至上海浦东法院,要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其中,精品小吃店在10万元内与甄旺公司、手拉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涉案服务名称本身违法且不知名
庭审中,甄旺公司辩称,根据《广告法》《商标法》等相关规定,“叫了个鸡”服务名称本身就违法,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名称。为此,多个地区挂有“叫了个鸡”招牌的门店均被相关部门责令整改,团购、外卖平台也不允许使用这一名称及标识。同时,台享公司未持有“叫了个鸡”注册商标及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也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甄旺公司还认为,原告自认以“叫了个鸡”名义经营的相关店铺在全国有6000多家,而原告加盟店铺数量仅为883家,市场份额不足六分之一,可见其知名度并不高。而且,甄旺公司没有实体店铺,授权给合作店铺的名称、标识也与原告主张的有所不同,更没有给精品小吃店这样的合作店铺提供任何食品盒、手提袋,相关包装装潢也属于店铺经营者的个人行为,与甄旺公司无关。
精品小吃店则辩称,其经营的店铺为精品牛肉面店而非炸鸡店,其营业执照被盗用于外卖平台,相关被控行为与自身无关。手拉手公司未出庭答辩。
涉案服务名称不具有合法性应被禁止使用
上海浦东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髓在于维护商业伦理道德,制止经营者滥用竞争自由实施不道德的竞争行为,不正当地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从而破坏市场竞争的伦理道德和健康秩序,相关市场主体的竞争自由不得与社会公序良俗相违背。
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首先需要考察的是原告是否拥有受法律保护的商业标识。涉案标识中,“鸡”本身的含义为一种家禽,但在“叫了个”+“鸡”的特殊构词方式形成的语境下,容易使人将“鸡”与民间约定俗成的隐晦含义相联系,从而产生购买色情服务的低俗联想。
原告曾向国家版权局申请并取得名称为《叫了个鸡标志》的美术作品《作品登记证书》,其中包含“叫了个鸡”、“一家专门做鸡的店满足你对鸡的一切幻想”文字;原告在创业初对外发布并大量使用“叫了个鸡”“没有性生活的鸡”“和她有一腿”等广告宣传语,并将相关文字及图案组合用于店招等处,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遭工商行政机关处罚及责令整改;原告就“叫了个鸡”“叫了个鸡炸鸡店”文字标识申请商标注册,因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而被驳回并被禁止使用;原告对“叫了个鸡”服务名称的使用的确承载了一定的社会评价、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但均系基于违法行为而获取的负面、消极的市场声誉,并非源自优质服务所产生的市场美誉,不能归入商誉范畴。综上,法院认定“叫了个鸡”服务名称不属于法律予以保护的合法商业标识,应被禁止使用。
至于原告主张的其店招、外卖食品盒、手提袋等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其网页属于有一定影响的网页等,也因相关装潢去除禁用标识后不具有显著性特征或市场知名度,未获判决支持。
法院认定,原告台享公司主张保护的商业标识不具有合法性,亦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正当法益,无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故对其相关诉请不予支持。同时,三被告在同类服务中使用该标识的行为同样不受法律保护,应予禁止。
据此,上海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法官特别寄语:市场经济不等于眼球经济
本案审判长金民珍表示,市场经济不等于眼球经济,无下限的低俗营销、夺人眼球的另类品牌构建,对于企业而言无异于杀鸡取卵、自毁长城,不但具有商业道德上的可非难性,亦同文明、诚信的市场环境格格不入,且与调整市场竞争行为的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难以为司法裁判所认同和保护。
记者注意到,判决书后有一份特别的《判后寄语》。法官在其中说到:“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应当坚守一定的底线,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有所为、有所慎为、有所不为,共创有序、公平、文明、共赢的市场竞争环境。”法官同时告诫,原、被告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摒弃低俗商业标识、把握营销品质、坚守企业的社会责任,致力于提高商品服务质量,传扬积极向上的营商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