悟空然后百度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案例,发现有一位律师网友提到“业主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商品房,开发商破产时,也在清算之列”。
悟空通过百度查询到一个案例《开发商破产之后,未取得房产证但已实际占有房屋的购房者,是否享有取回权?》,文中提到:“即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由于涉案房屋所在房产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已被查封,泰某公司至今未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合法完整无瑕疵的处分权,涉案房屋仍不具备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条件,徐某燕迄今未能就案涉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也没有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从泰某公司转移至徐某燕名下,故徐某燕行驶取回权的条件尚不具备。”
也就是我们购买的商品房,在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之前,产权仍属于开发商。
估计有网友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我贷款买的房子,如果房子不是我的,银行又为何贷款给我呢?”
近期信阳一小区开发企业对公账户被银行冻结了,原因是其中一户业主断供。据这家开发企业一工作人员所述:“购房者买房贷款,开发企业承担的是担保角色,若购房者断供,开发企业就要承担起偿债责任。”
悟空是这么理解的,当一位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购房者断供后,开发商需要接替业主,偿还该房产的贷款业务,否则这套房产将被银行从开发商手中强制收回,对外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