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滨湖新区的梁先生便遇到了这样的情况,于是他将原房主魏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魏某十日内协助梁先生办理房屋过户并承担过户所需缴纳税费的50%。
2011年6月4日,乙方梁先生向甲方韦某兵、魏某、汪某月购买了一套回迁房,并签订了《回迁房买卖合同》。因该房屋属于回迁房,合同签订时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于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合肥市滨湖新区某回迁房出卖给乙方,房屋单价每平米4000元,总价款为32万元,首付30万元,乙方应在房地产权证交割完毕当日将剩余的2万元房款支付给甲方。经双方协商,房地产过户手续费由甲、乙方各承担50%。
合同签订次日,梁先生向甲方韦某兵三人支付了30万元购房款。之后的3年里,梁先生陆续还清了全部的购房款。于是,魏某向梁先生出具了一份收条,载明截至2014年8月15日,已经收到全部购房款32万元。该套房屋从2011年起至今,一直由梁先生占有。
2020年9月10日,上述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证书登记该房系魏某个人单独所有,但此时魏某却拒绝将房屋过户给梁先生。于是梁先生将魏某、韦某兵、汪某月三人诉至法院。
包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梁先生与被告魏某、汪某红、韦某兵签订的《回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梁先生已经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案涉房屋产权证书已经办理至魏某个人名下,具备过户条件,魏某作为房屋出卖人和所有权人理应协助梁先生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