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分配方案
为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工作,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306号)、省住建厅《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建发〔2014〕415号)、市住建局《渭南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意见》(渭建发〔2014〕8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分配方案。
一、分配房源
1.大荔县污水处理厂公租房项目,占地1.04亩,共建设公租房45套,总建筑面积2560平方米,各项费用总计613万元。项目位于大荔县污水处理厂厂区内,已达到入住条件。
2.大荔县惠安家园公租房项目,占地(两块地)29亩,共建设公租房672套,总建筑面积42456平方米,各项费用总计12931万元。项目位于市场二路北段路东3栋楼,336套房源;路西3栋楼,336套房源,已达到入住条件。
二、分配原则
共有产权住房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先租后售、公平自愿、产权明晰的基本原则,保障对象可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产权,实行产权共有管理。
三、出售价格
共有产权住房出售价格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成本价、综合成本价进行测算(以公共租赁住房综合成本均价为基础,考虑区域位置、重置成本、建筑结构、楼层差价和物价变动水平等综合计算),并会同住建、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核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四、申请对象
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对象主要包括:
(一)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二)新就业职工(大专毕业3年以内,本科5年以内);
(三)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经政府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
五、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申请人年龄在22-65周岁之间;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无自主住房且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自主住房包括商品住房、房改房(单位职工住房)、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等实际拥有产权或福利性质的住房;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不得有机动车辆,若有车辆的,价值不得高于7万元整的(以购车发票为准);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得从事经商活动且有营业执照的,若有经营的,注册金额不得高于15万元;
(五)家庭成员中无财政供养人员;
(六)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共有产权住房。
六、申请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外来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住地社区提出申请。未设社区的,申请人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审核:大荔县房产管理局组织县民政、公安、工商等部门进行联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程序,并将核准结果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开无异议后,通知保障对象,将其列入轮候范围。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审或者审核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3.不动产登记局出具的住房信息查询证明,车管所提供车辆信息查询证明,工商部门提供的工商注册证明,民政部门提供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4.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城镇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毕业证书(大专毕业3年以内,本科5年以内提供毕业证原件);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录用文件;
4.所在单位提供的住房情况证明及工资收入流水证明;
5.不动产登记局出具的住房信息查询证明,车管所提供车辆信息查询证明,工商部门提供的工商注册证明;
6.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申请人与务工所在地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或申请人在住房申请所在地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
3.不动产登记局出具的住房信息查询证明,车管所提供车辆信息查询证明,工商部门提供的工商注册证明;
4.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经政府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出具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婚姻证明;
2.县人才管理部门出具的引进专业人才证明材料;
3.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困难等证明相关材料。
八、分配办法
(一)由于保障房的房源有限,报名人数多于房源套数,县房管局按照轮候与公开摇号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分配;
(二)县房管局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公开摇号,确定选房对象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所有选房对象参与房源摇号;
(三)摇号全程公开进行,并由县监察委员会、公证处全程监督,现场公证,确保摇号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九、产权管理
(一)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份额实行差异化管理,单个项目的购房人产权份额,由县住建局按照项目销售均价占销售时间节点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的比例确定,并向社会公开。并由县住建局会同国土、规划、发改、物价等部门审核后确定;
(二)政府产权份额实行有偿使用、惠安家园小区西3栋336户实行个人产权60%、政府产权40%,东3栋336户实行个人产权70%、政府产权30%,污水处理厂1栋45户实行个人产权70%、政府产权30%。市场评估价实行动态管理、经县房管局审核确认后,适时向社会公示;
(三)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夫妻双方)应与县房管局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应明确购买的产权份额、房屋使用维护、出租、转让限制等内容;
(四)购房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县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产权性质为“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和登记簿注记共有人、共有方式及共有份额等内容;
(五)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县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六)共有产权住房的物业服务费等,由购房人承担、并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十、后续管理
(一)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足5年的(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计算,以下同),购房人不得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经县房管局批准同意,按照原购买价格优先政府回购,并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
(二)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满5年且取得不动产权证的,购房人可按届时市场价格,一次性购买政府持有的房屋产权份额。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不得将拥有的产权份额分割转让给他人;
(三)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和同住人应当按照本县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房屋销售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住房。
十一、监督管理
(一)大荔县房管局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共有产权住房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方式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接收社会监督。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对投诉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
(二)申请共有产权住房购买资格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任何社会机构或个人不得代理,如发现违规代理的,由县房管局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三)对申请人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伪造证明材料骗租、骗购的,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并提请相关部门记入个人社会诚信体系档案。若取得购房资格但尚未签订购房合同的,取消购房资格;已购买入住的,由县房管局责令腾退房屋、收回所租、所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同时按市场平均租金收取住房占用期间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