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根据最高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财产保全有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一定条件下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的义务。本条是在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平衡以及人民法院在保全工作中的角色定位之后所设立的规则。下文将探讨具体认定问题,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诉前保全须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一般应当提供债务人有关财产的种类、具体名称、所在的位置以及价值金额等信息。债务人的财产线索不仅涉及不动产、银行存款、股权、动产、还涉及知识产权、应收款项、理财产品、机械设备等。
二、诉讼保全须提供明确的财产信息或具体财产线索
诉中保全以申请保全人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为原则,以提供具体财产线索为补充。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一)客观原因的理解
因当事人不具有财产调查权,其已从商业往来尽最大可能获取相对方信息仍然未能得到,属于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比如申请人知道被保全人在某小区有房子,但无法确定具体门牌号。
(二)具体财产线索的理解
财产线索无须达到明确的程度,只要相对具体即可。是否“具体”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申请保全人胜诉的可能性及被保全人隐私损害的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
结语
通过本文的讲述,相信大家对于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的财产信息或者财产线索有了一定的了解。在遇到相应的情形时,应尽可能地获取被保全财产的信息,以便于我们更好地应对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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