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在国外打工的赵某委托其姑姑购买商品房以便回国后居住。在昝某和其父亲开办的中介机构介绍下,赵某姑姑以赵某的名义用19.6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与中介机构的昝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昝某2500元的中介费。
一段时间后,赵某回国欲装修入住时,却遭到原房主汪某阻拦。原来,此房屋不仅并无产权,而且还是他人委托中介出售的。赵某多次与昝某沟通,均未得到妥善解决。无奈之下,赵某将昝某及其父亲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款、中介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所基于的买卖标的系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且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实践中俗称“小产权房”,不具有合法交易的条件,故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赵某已支付的19.6万元购房款应当予返还。
此外,因昝某签订合同时没有向原告赵某表明其与房主之间的代理关系,且原告也坚持选择合同相对方来主张权利,因此昝某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应返还原告的19.6万元房款。同时,昝某以中介机构名义提供服务并收取中介费,但却隐瞒了房屋存在重大争议这一重要事实,损害了原告利益,作为中介机构合伙人昝某和其父亲,应共同返还原告的2500元中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