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潍坊市于近日印发了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其中,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2:4的比例安排。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以“成本监审”为基础制定供水价格
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山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辖区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相关费用通过成本监审确定。
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成本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供水价格的,应及时调整到位,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分步调整位。
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于价格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的比例不低于1:2:4
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执行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托育机构、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住户等,根据其对应的市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认定标准及办法执行。
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桑拿、美容美发、以自来水为原料的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2:4的比例安排。其中,第一阶梯水价原则上应当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并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阶梯水量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一级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二级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用水需求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超定额数量的10%(含)以下部分,按照水价的1倍缴纳;超定额数量10-30%(含),按照水价的2倍缴纳;超定额数量30%以上,按照水价的3倍缴纳。对“两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更严厉的加价政策。定额(计划)水量由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同一用户不同类别的用水应当分表计量。由于用户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按照相应的最高类别适用水价;由于供水企业的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按照相应的最低类别适用水价。
新增建设项目用水必须装表到户
新增建设项目用水必须装表到户。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道及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供水管道和用水设备的安装应当坚持建设单位自愿委托的原则。
各地应当加快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改造,鼓励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实行专业运行维护。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