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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小产权房案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公安局

《关于调整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形成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整体合力,为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城市和创造运用强市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侦查、起诉、审判实践,现就调整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件范围

本通知所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包括数罪中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案件。

二、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

发生在滨海新区、东丽区、宁河区范围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由公安机关直接移送至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由该人民检察院向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发生在和平区、南开区、红桥区、西青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州区范围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由公安机关直接移送至和平区人民检察院,由该检察院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发生在河西区、河东区、河北区、津南区、北辰区、静海区范围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由公安机关直接移送至河西区人民检察院,由该人民检察院向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指定立案侦查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向辖区集中管辖的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集中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同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换押至该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看守所。

三、第一审特殊类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

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由公安机关直接移送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由该人民检察院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提级管辖

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根据下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请或者自行决定提级办理。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开始实施。本通知实施以前,人民检察院已经受理审查起诉的案件,由原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向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该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此前单独或共同制定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