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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全权委托公证,根据不实委托书及公证书作出的房屋登记,依法应予撤销

坐落于本市x区x路X弄X号X室的系争房屋原权利人为秦某虎、秦某。2017年6月8日,秦某与李某共同向被告下属的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系争房屋的共有人增减业务,申请将权利人由秦某虎、秦某二人变更为秦某一人。随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同时提交了秦某、秦某虎、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公证书、增减房地产共有人协议书、契税已申报办理证明和房地产权证。

上述委托书中载明秦某虎因人在x省xx县,不便亲自回x办理有关手续,特委托李某为授权代理人,代为签订系争房屋的份额转让及买卖合同、代为办理委托人秦某虎二分之一的份额转移给秦某等事项,落款处有委托人“秦某虎”签名、捺印,落款日期为2017年6月5日。

同日,x省x县公证处针对该委托书出具了x第345号公证书,载明“兹证明申请人秦某虎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按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秦某虎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增减房地产共有人协议书上载明秦某虎放弃系争房屋的产权,不再作为系争房屋的共有人,将其50%的产权份额转移给秦某,落款处有立约人“李某代秦某虎”“秦某”签名,签约日期为2017年6月8日。被告于收到上述申请材料的当日受理,后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被诉登记,将系争房屋的权利人登记为秦某。两原告对被诉登记不服,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秦某全系秦某虎之父,原告张某娟系秦某虎之妻,第三人秦某系秦某虎之子。2016年10月10日,秦某虎经医学确认死亡并注销户口。再查明,系争房屋于2018年7月4日被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x公司,又于2018年12月28日因x36654号案被司法查封,后分别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6月5日因x143号、x652号两案被司法轮候查封。

二、原告观点

2016年10月10日,秦某虎因病过世,后户籍注销且身份证销毁。2017年6月,第三人秦某因受套路贷诈骗,在诈骗人员胁迫下至x省x县公证处办理了委托书公证,该公证书证明了秦某虎在2017年6月5日至公证处,在委托书上签名捺印,并表示知晓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委托他人签订份额转让及买卖合同,将秦某虎持有的系争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转让给秦某。

2017年6月8日,秦某在诈骗人员胁迫下,持上述公证书、委托书至被告处签署增减房地产共有人协议书,将秦某虎对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转让给秦某,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而被告未审核秦某虎已死亡、户籍已注销、身份证已销毁的信息,在2017年6月22日核准了秦某的过户登记申请。

房产过户后,诈骗人员胁迫秦某将系争房屋抵押给他人。2020年1月,原告查询系争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方知晓上述房产已被过户至秦某一人名下,且已被秦某对外抵押。原告认为,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中,被告具有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过户申请资料的法定义务,应当能够发现申请人提交过户登记申请时秦某虎已经过世,无法委托他人转移其产权份额。

然而被告未严格开展审核工作,准许已故的秦某虎将其名下房产份额转让过户给秦某,导致秦某虎其他继承人即两原告丧失了继承秦某虎遗产的权利,且系争房屋系两原告名下唯一住房。原告为保障基本生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于2017年6月22日对系争房屋作出的被诉登记。

三、被告观点

首先,被诉登记行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系争房屋原登记在秦某虎、秦某名下,2017年6月5日x省x县公证处出具了x第345号委托公证书,确认秦某虎因身在x县不便亲自回沪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特授权委托案外人李某代为办理。

李某代秦某虎与秦某于2017年6月8日共同签订了系争房屋的增减共有人协议书,其中约定将秦某虎名下产权份额转让至秦某名下,今后产权归秦某一人所有,同日李某与秦某又持上述委托公证书、当事人身份证件、房产证原件、增减不动产共有人协议书等材料,共同申办产权份额转让登记。

经申请受理,登记机构于2017年6月22日核准登记,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为秦某一人。其次,系争房屋目前不具备撤销产权恢复登记的可能。如秦某虎已于2016年10月10日死亡情况属实,则该情况与公证委托书证明内容相悖,而该公证委托形成后,系争房屋又办理了产权份额转让手续及抵押权登记,目前系争房屋存在民事借贷纠纷的司法保全。

根据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系争房屋现有253万元的债权抵押登记,另被法院以民间借贷、代为求偿为由查封保全。该委托公证书与系争房屋的转移登记、民间借贷纠纷之间存在联系,在民事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不应当直接起诉要求撤销被诉登记。

四、庭审意见

申请人秦某、李某于2017年6月8日向被告申请办理系争房屋的权利人变更登记,其证明系争房屋原权利人之一秦某虎授权李某代为办理系争房屋相关事项的委托书及公证书出具于2017年6月。但事实上,秦某虎已于2016年10月10日死亡,故对该委托书及公证书的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可。

被告根据上述不实的委托书及公证书等相关材料作出被诉登记,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被诉登记本应依法予以撤销,恢复至秦某虎、秦某二人名下,但考虑到系争房屋目前存在抵押与司法查封,故本院依法确认被诉登记违法。

五、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