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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不缺天登记,小产权房不予确权登记

《通知》提出,城镇居民可依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非法购买的宅基地和小产权房不能登记。对于已进城落户的村民,原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仍旧可以登记。

2020年6月,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上中村一名村民在村委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

全面、分类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

所谓“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即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

过去,由于土地和房屋的使用权、所有权登记分属不同部门管理,房和地的确权登记工作无法实现统一,且受各种历史因素影响,许多农村宅基地、房屋虽然已被使用、入住多年,但相关权利人从未办理过不动产登记,也没有领到相关证件。

《通知》明确,在全区范围内,按照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要求,全面、分类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对于不动产登记改革前未登记发证的,按要求在全面开展权籍调查后,依法登记发证;

对不动产登记改革前已登记发证,但未开展权籍调查或已有数据不能满足“房地一体”登记要求的,补充开展权籍调查后,依法登记发证;

对于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已登记,地上房屋或建(构)筑物未登记的,补充开展地上房屋或建(构)筑物权籍调查后,依法登记发证;

对于不动产登记改革后已登记发证的,按要求开展数据整合入库工作。

小产权房、非法购买的宅基地不予登记

过去,部分农村宅基地和房产得不到确权登记,主要原因是来源不合法不合规,或未履行用地、建设手续。那么原来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宅基地、房产,能否借助此次登记发证工作变成合法?

对此,《通知》强调,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予确权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

对乱占耕地建房的,待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政策后再按规定处理;

对“一户多宅”、超面积、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等问题的,按自然资源部和原国土资源部出台的相关政策处理。

若宅基地来源合法,但房屋不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缺失的,应由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可以办理登记。

根据相关法规,城镇居民禁止购买农村宅基地。但城镇居民能否继承农村宅基地,此前却一直处于政策的模糊地带。去年10月,自然资源部在一份答复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建议的材料中首次公开表示,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该消息迅速引发热议。

此次印发的《通知》也明确,对因依法继承房屋所有权占用的宅基地,可按规定予以登记,并在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受传统观念影响,农村女性、外嫁女的不动产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对此,《通知》明确,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村民进城落户后,原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农房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不得收取调查测量费和登记费

据了解,我区过去未确权登记的存量农村宅基地、房屋数量较大,如何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完成90%的登记颁证率?

对土地和房屋进行精确测量,是确权登记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过去,权籍调查主要通过实地测绘完成,工作量大、效率低,且要求所调查房屋及周边房屋的村民都要在场。

对此,《通知》提出,可通过无人机建立房屋三维模型的方式开展权籍调查。根据南宁市开展无人机权籍调查的经验,此种方式获得的房屋层数、面积、高度等数据误差小于5厘米,且与传统方式相比可减少经费90%,效率提高5倍。

此外,《通知》强调,对于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一律不得收取调查测量费和登记费。同时,要以乡镇、村组为单位集中申请,整乡、整村统筹推进登记发证工作,切实做到“领证在家门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