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在小产权房问题上出现了真空地带,国家有明文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财产,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里人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个人购买农民宅院的情况,比较好处理。
但是,关于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由集体建设的房屋是不是能卖给城里人,并没有明文规定。也就是说,集体卖房行不行?现在的小产权房都是以开发商和乡政府、村委会合作开发的名义进行的,这个和农民宅基地还不是一回事。
近两年,开始集体土地建房试点,但是,还没有一个成熟的模式,北京已经成交两块集体土地建设住房的项目,实行的是股份制公司的模式。也就是说,关于集体土地建设房屋问题,国家还没有专门的制度安排。这为小产权房,剑走偏锋创造了条件。
现在的很多项目,有些是当地建设的新民居、农民新村等等,在给当地村民分配完以后,还有剩余房产,于是,就出售给了本村以外的人,包括其他村的人和城里人。
二、从众心理,大家都知道小产权房违法,购买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很多人,都以为,大家都在买,别人不怕风险,我怕啥?还有就是以前买小产权房的人都住了十几年了没有遇到什么风险,于是就觉得,所谓的风险都是吓唬人的。
三、关于土地管理存在“灰色地带”,土地管理应该属于国土部,但是对于小产权房发出违法警示的是住建部,这样,小产权房的问题,其实不是在于房子,而是违法占用集体土地,特别是占用耕地的问题。这样,住建部门出面整治,也存在一个合法性的问题,所以也是迟迟没有出手。
此外,国土部门负责管理的主要也是国有土地这一块,在集体土地没有转化为国有土地之前,是由集体组织负责土地的管理和使用,也就是说,国土部门还不能伸手。如果集体组织在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应该说也是合理合法的,比如建设厂房、工业区之类的,只是说建住房销售存在问题。
四、乡政府和村委会在小产权房开发中,会获得巨大利益。小产权房,一般是借新农村建设、旧村改造、新型村镇规划等名义建设起来的。一般农村土地国有化,政府只给予几年的青苗损失费补偿,少得可怜。但是,乡镇和村委会通过小产权房开发,不但可以,解决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问题,还可以在房屋销售中,获得分成,特别是建设的商业用房、和小区未来的物业管理,都可以给当地村民带来就业机会,和长久的利润分红。这个利益是巨大的,对当地政府有很大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