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1。《你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2、职工身份证(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如果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根据提取情况的不同,应分别提供以下相关信息:1。自住住房购买、建造、装修、大修提取(1)自住住房购买提取(1)购买商品房,提供商品房销售(或预售、销售)合同(已实行登记制度的县(市、区)需先登记备案)及购房各期付款收据。已开具正式发票的,提供房产(房屋)买卖专用发票(发票复印件)(如原专用发票已被房产登记发证部门收缴,提供专用发票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及契税证明原件)。(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销售合同和税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住房)销售专用发票(发票复印件)或契税证明。(三)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销售合同和公有住房销售收入专用票据(发票复印件),以及旧公有住房出售户口本复印件。(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合同(或批准文件)和每次购买的付款收据。已开具正式发票的,提供房产(房屋)买卖专用发票(发票复印件)(如原专用发票已被房产登记发证部门收缴,提供专用发票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及契税证明原件)。(五)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房屋拆迁(或安置)协议(或购房协议)及购房各期付款收据。已开具正式发票的,提供房产(房屋)买卖专用发票(发票复印件)(如原专用发票已被房产登记发证部门收缴,提供专用发票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及契税证明原件)。(二)自住住房建设,提供乡镇土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以及建房费用预算或报告。(3)自住住房装修,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以及房屋装修所需费用的预算或报告。(4)自住房屋大修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应当大修的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的鉴定报告,以及房屋大修费用的预算或报告。2.因购买、建造、改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而导致的住房消费贷款的支取(1)部分或全部住房消费贷款提前还款的支取(1)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提前还款单或提前还款证明。(二)商业银行提前归还住房消费贷款的,应当提供住房消费贷款合同和提前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或证明),以及按照上述规定购买、建造、改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2)按期收回住房消费贷款还款(一)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贷款本息还款证明。(二)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消费贷款,按上述规定提供住房消费贷款合同和贷款本息还款证明(或证明),以及自住普通住房购买、建造、改建、大修的相关证明材料。3.无房且出租房屋被占用支付租金的,提供出租房屋登记后的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据,并提供户口簿、结婚证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主管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审批表)和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6、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而未再就业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主管部门出具的大部分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审批表)以及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和失业证明。7.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五年内未重新就业的,应当提供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和失业证明。8.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应提供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失业证明后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报告,并经职工所在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9.出国定居的,提供含有定居内容的出境卡或护照(或居住证)以及公安部门认可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文。10、非市、县(市)镇常住户口的农民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再在市、县(市)再就业的,提供非市、县(市)镇常住户口证明和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11、户口迁出市、县(市)、迁入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供公安部门的迁出户口证明或已标明迁出(迁入)户口簿。12.员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员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包括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已注销的户口本),提取人是已故员工的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公证书、判决书等)。)。1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职工待遇的,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特困职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