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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呼吁“市民购农民房”不要简单化‘一刀切’!

我是个北京市的下岗工人,于1996年响应北京市政府当时的报刊和电视宣传:号 我是个北京市的下岗工人,于1996年响应北京市政府当时的报刊和电视宣传:号召下岗人员到农村搞事业、搞承包、自闯就业机会,我就到北京郊区马各庄村买了农民房作工作和住宅用,也得到了当地村

我是个北京市的下岗工人,于1996年响应北京市政府当时的报刊和电视宣传:号

我是个北京市的下岗工人,于1996年响应北京市政府当时的报刊和电视宣传:号召下岗人员到农村搞事业、搞承包、自闯就业机会,我就到北京郊区马各庄村买了农民房作工作和住宅用,也得到了当地村民委员会的认可,在我的买房合同上加盖了公章和村长签字,并收取了1500元‘管理费’。 当时北京市政府的宣传从来也没说:城市人不能买农民房,只是近几年才出现一些报导,法律不支持城里人买农民房,在互联网上也可以看到一些律师之类的人物对有关城市人买农民房一事作一些评论,这些评论不分具体情况的不同,有意误导,一刀切"城购农"问题。归纳起来有如下一些:
[一] 2004年出台的物权法草案有政策规定‘城里人不能买农民宅基地’但是没说不能买基地上的房屋而且草案还没正式出台,不能把头04年以前的和以后的‘一刀切’

[二] 村民委员会对村里的宅基地有权使用,和管理权,但无出卖权,这种使用权和管理权是应当包括出借使用宅基地的权利,但并不改变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的法人地位。就是要区别城里人购农民房时有没有得到当地村民委员会的同意认可,并且这种借用宅基地仅仅是同意使用,并没有出卖宅基地。因为如果不这样认定,而是笼统地说宅基地不能让城里人使用,这就出现了对使用宅基地的两种不同解释,一种是:城里人租用农民房子也是使用宅基地,这是被允许的;而同样是城里人购买农民房,且得到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宅基地的,被认定是非法和不允许的,那么同样是借用使用宅基地就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解释和裁决。
[注;村民委员会不是出卖宅基地,而是管理允许使用,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或承诺收回或继续允许使用宅基地,而行使其管理权]要区别允许使用和拥有使用权的区别。

[三] 自说自话的想当然的逻辑,如:无宅基地使用权的人是不能使用宅基地的,你使用了这个房子、你就使用了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是发生了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但是还存在着这样的情况:无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可以在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同意的情况下借用宅基地,你使用了这个房子,你仅仅是使用、你并没有使用权的归属身份,人家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收回宅基地,比如你借用了人家的书,深圳宝安小产权房出售,仅仅是使用了书,人家可以要回这本书的,你并不是具有这书的拥有权。这是个简单逻辑错误。

[四] 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这一规定并不是指本来就是非农业建设的宅基地。该法并无关于农民不得出租出卖其房屋的规定。

[五]以保护农村耕地为由,以防止一些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为了经济利益通过出售宅基地上房屋的方式违法占用农村用地[特别是防止占用耕地]。依此而作出‘城购农’目前一刀切都按无效合同论。这是不雇具体事实的武断。目前提出买卖合同无效的农民,都是想在有国家征收用地的情况时收回房屋,以求获取更多补偿金。涉案的宅基地都是早就是非耕地的宅基地,大量侵占耕地的都是侵占耕地后盖房出租,精明的农民是不会冒把耕地用作自家宅基地的风险的。 而且出卖住房和出租耕地上房屋在数量上的比例,实际上是一比一千倍以上的比例。为什么对一千视而不见,对这个一、却非要一刀切能?
以上是目前北京一些宣传和律师讨论中的错误导向,时至今日北京市政府一真没有作出明确的合理合法的决策,和合于民情、天理的宣传导向,或者号召全民公决的讨论与表决措施,不是搞一种案两样判,就是要搞一刀切,长期不作为,使京郊在农民卖房问题上刁风盛行,全不讲信义,其深层次原因是一些官与一些房地产商的利益共同性,肥水不流农民田,逼迫城市人买他们的商品房,如果城市穷人购买农民房,则被片面夸城里人到农村‘买别墅’。至使我一个有三十多年工龄的下岗工人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地,单位也没给我分房。[我老伴是北京化工厂的工人,也三十多年工龄,因提前内退也没分房。审请城里廉租房不够格。[个人收入四百元以下才合格]

所以我紧急呼吁北京市政府在城市人买农民房(有得到当地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同意的买房合同)问题上的不作为,并且在号召失业下岗工人到农村自谋生路,而不告知城里人不能买农民房、直接导致我面临买房合同无效、无家可归的处境,我想北京象我一样的人也是有一部分的,市政府应赶快开展这方面的政策研讨,广泛听取意见,龙华大浪小产权房,作出合于人民利益又不损害国家土地法规定的决策,妥善安置象我一类市民的住房问题。维护和谐社会的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