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刑事案件都要历经四个期:办案期、卷宗期与公开审判期。
公开审判期也是高等法院宣判期的天数了。在这前夕,嫌犯都是须要待在拘留所的。
下列是公开审判期的约莫所需天数:
二审
通常二审(3个月)
特定情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一场(3个月)
正当理由:第一百零六条首款
第二次证据不足(1个月)
补侦后时限再次排序(6个月)
第三次证据不足(1个月)
正当理由: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检察院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证据不足完传唤人民高等法院后,人民高等法院再次排序该案时限。
发生改变统辖再次排序(20个月)
正当理由: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二审
二审二审衔接(3个月)
二审检察院阅卷(1个月)
正当理由: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高等法院应当在决定宣判该案后及时通知检察院查阅案卷。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检察院查阅案卷的天数不计入该案时限。
商请二审高等法院延长阅卷天数(3个月)
重大复杂延长(2个月)
特定情形高等法院核准一场(3个月)
正当理由: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二次证据不足(1个月)
第三次证据不足(1个月)
正当理由: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检察院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证据不足完传唤人民高等法院后,人民高等法院再次排序该案时限。
补侦后时限再次排序(4个月)
正当理由: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人民高等法院发生改变统辖的刑事案件,从发生改变后的人民高等法院收到刑事案件之日起排序该案时限。
第二审人民高等法院公开审判上诉或者抗诉刑事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二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二审再次排序(43个月)
发回二审重审(24个月)
正当理由:第一百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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