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壮说该房屋是婚前其父母建造的,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大壮拿不出产权证明。
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权属通常由权属证明进行判定,在没有权属证明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所以,没有取得产权证明的农村自建房,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是合法建造的事实,就可以成为所有人,对方房屋享有所有权。
所以,在本案中证明该房屋是谁建造的、由谁出资很重要。
在具体的离婚案件中,关于农村自建房的分割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农村自建房是一方婚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建房,且建造时另一方没有出资出立,建房后由夫妻共同居住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是农村自建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完成,即使一方在婚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亦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因案施策的分割。
建造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建造资金来源,是否为夫妻二人出资;宅基地使用权归属,这些都是判定农村自建房权属的重要因素。
本案中,小丽要想获得该房的分割权,分以下两种情况:
如果该房是在二人婚前建造的,则小丽需要证明其在建造房子过程中进行了出资;
如果该房是在结婚后建造的,且是父母出资,则需要证明父母自愿赠与给夫妻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