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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山居住证量化管理有新变化

  近日,记者从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岱山县委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居住证量化管理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我县制定了《岱山县居住证量化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规定,凡已在本县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由本人申请并经县居住证量化管理办公室受理核准,纳入岱山县居住证量化管理范围。居住证量化管理采用积分管理形式,流动人口可申请享受公共服务资源。

  “我县在2016年年底出台了《岱山县居住证量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在实施过程中,因国家、省、市部分政策法规调整,以及我县的产业结构调整、流动人口的需求转变等各方面因素的变化,对居住证量化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鉴于这些原因,对现行的居住证量化管理计分标准进行修改,以更好地发挥其对优质公共资源的配置作用,,更好地引导在岱流动人口积极为我县各项事业作出贡献。”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那么,新的《岱山县居住证量化管理实施细则》和以往相比有哪些不同?

  据记者仔细比对,发现新旧版《实施细则》有八大变化,包括“三修改”“四新增”“一不再列为一票否决”。

  三修改主要为:原条款规定在本县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时间每满1年计1分,现修改为在本县居住,且办理居住登记的,每满1年计1分;原条款规定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岱山县拥有自有居住产权房,建筑面积超过45㎡(含45㎡)且居住的计30分,45㎡以下的计25分,45㎡以上的每超过10㎡加2分,最高分值40分,现修改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高亭城区范围内拥有自有居住产权房,建筑面积超过45㎡(含45㎡)且居住的计30分,45㎡以下的计25分,45㎡以上的每超过10㎡加2分,最高分值40分;原条款规定在申请地当年累计纳税(含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活动实缴税款)每满1万元计1分,现修改为在申请地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或股东),实际经营满1年的计2分(有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的不计分);在申请地当年累计纳税(含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活动实缴税款)每满1万元计1分。

  四新增主要为:新增积分项目,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高亭城区范围内拥有自有商用产权房,建筑面积超过20㎡(含20㎡)的计15分,20㎡以下的计10分,20㎡以上的每超过5㎡加1分,最高分值30分;新增积分项目,在岱山新材料园区内投资3000万以上或用地15亩以上的企业担任职务的,按重点骨干企业担任同样职务的待遇享受;新增积分项目,加入“岱山新居民”和谐促进团队,并积极参加活动的,计2分;新增扣分项目,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扣30分。

  此外,违反计划生育不再列为一票否决项目。申请人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加10分;程序性违法生育的,加5分;虽违法生育的,但有已征收过社会抚养费或其他相关处罚依据的,加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