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7日明建公司和亚冰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1、双方认定乙方(明建公司)承包施工甲方(亚冰公司)开发的亚冰国际1#-4#楼及地下室,工程最终总结算金额为(大写)壹亿壹仟叁佰玖拾捌万圆整(¥113980000元)。乙方同意甲方以亚冰国际广场3号楼207室(面积1316.38㎡,单价10830元/㎡,含大修基金30.00元/㎡)作价14256395.40元冲抵工程款。因该套房屋(总面积1640.98㎡)中约有324㎡已经分割给江安区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产权分户手续目前尚未经房管部门核准。甲方同意配合产权办至乙方指定人名下,并承诺符合法律相关规范手续在2017年1月1日前到位,如到时不能办理,则按房屋总价支付乙方相应年利息10%,实际面积以政府有权单位最终核定的数字为准,多退少补。
《补充协议》还约定,乙方同意甲方以白酒再冲抵部分工程款:450瓶3L规格的原浆瓷瓶41度浓香兼香型、450瓶1.39L规格的原浆瓷瓶41度浓香兼香型、450瓶500mL规格的春江花都41度浓香兼香型,合计贰佰柒拾肆万伍仟元整(¥2745000.00元)。4.3协议签订后30天内甲方支付100万元用于支付工程款开票费用。2017年春节前支付100万元,2018年春节前支付100万元,2019年春节前支付100万元,余款在双方约定的质保期满后壹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到期不能支付,按10%年利息标准补偿乙方损失。5、乙方应在甲方用以冲抵工程款的房屋交接前提供工程款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在该协议上加盖了印章。
上述协议签订后,亚冰公司已履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以白酒冲抵工程款和现金的给付。2018年9月3日明建公司向亚冰公司发送了函件一份,载明“我单位开具好剩余的工程款发票贰仟叁佰玖拾捌万元(23980000元),已可以向贵司提供。亚冰公司至今未能为明建公司办理该房屋不动产权证,明建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并确认明建公司对亚冰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江安区亚冰国际广场3号207室房产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明建公司与亚冰公司在工程竣工后签订了补充协议,后明建公司与亚冰公司、金士禧公司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亚冰公司部分履行了协议,但案涉房屋至今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且目前被法院查封,亚冰公司也无法为明建公司办理不动产权证,故双方约定以房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明建公司要求亚冰公司履行给付尚欠工程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质保金5699000元目前质保期已届满,亚冰公司未退还,则明建公司要求亚冰公司在支付尚欠工程款中一并给付,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明建公司要求亚冰公司支付工程款19375595.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明建公司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问题,因亚冰公司未能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在2018年8月31日前向明建公司提供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未能实现以房抵债,给明建公司造成了损失,故明建公司要求亚冰公司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但质保金部分双方约定无息退还,故质保金部分不应计算利息。亚冰公司应承担的尚欠工程款利息为以13676595.4元(19375595.4元-5699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工程款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
关于明建公司要求其承建工程的工程款就亚冰公司所有的江安区亚冰国际广场3号207室房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请求的问题,法院认为亚冰公司欠明建公司工程款19375595.4元,依照法律规定,明建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依法对其承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法院认定明建公司对亚冰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江安区亚冰国际广场3号207室房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