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提到,拓宽房源筹集渠道。通过新建、改建、改造及既有住房认定等方式筹集房源,合理配备商业服务设施;鼓励将部分富余安置房、市场房源改建、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将既有市场租赁住房、公寓、单位宿舍、人才公寓及政府闲置住房等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鼓励回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政策支持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利用企事业单位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市政府同意,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支持产业园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房;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支持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市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资金税费支持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将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推进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取得认定书后,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税费减免政策执行税费减免政策;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在金融支持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制度,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引导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企业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