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月后……
因为丈夫陈老大意外去世,李女士一人无法承担房贷,银行起诉李女士偿还贷款本息,无奈的李女士找到陈老二要求将房子过户回来
李女士:二弟,这房子贷款我现在一个人打工也还不起了,我准备把房子抵押了,能抽个时间我们去办下过户手续吗?
陈老二:嫂子,房子我们之前都把房款给你了,现在房子已经是我们的了,哪里还有过户一说哟!
?
李女士:我从来都没收到你们的房款,房贷我之前每个月还在还!做人没有你们这样的!
出于家庭关系和睦考虑,李女士希望能够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便于2017年7月召集陈老二、其他家庭成员及双方信任的中间人共同商讨此事及丈夫陈老大离世之后续处理。后经中间人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拟定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房屋日后放中介卖,陈老二夫妻配合转户手续”。
李女士、陈老二、陈老二女儿及多位中间人均已当场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但因陈老二妻子没有到场,双方便将协议书交给其中一位中间人,由其找陈老二妻子签字。不料三份协议书均被陈老二妻子截留,直至后来开庭也不愿交出。
法庭上,陈老二妻子辩称,他们是经过合法程序向李女士夫妇购买所得的房屋,约定的总房价46万元早已陆续付清,且已经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应受国家法律保护。自己对曾有调解一事也不知情,也没有人交给她协议书签字,收到起诉状副本和传票之后,才知道此事,对协议书内容不予认可。且李女士出具的只是协议书的复印件,更加没有法律效应。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老二夫妇持有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辩称该房屋系其购买所得,但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46万元购房款如何交付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㈠被告称其中16万元曾于2011年某晚以现金交付,但其提交的银行流水单显示无大额取款记录。被告还称自己向原告的银行账户支付的30万元系房屋转让款,但该银行回单显示款项性质系往来款,该笔款项陈老大已于隔月汇给陈老二银行账户。
㈡从房屋价格来看,2004年原告向开发商购买涉案房屋的价格为44万元,另有附属储藏室一间7790元,算上后续贷款利息等,原告共花费近55万元。即使不考虑购房后近7年时间的房价上涨因素,涉案房屋以46万元的价格进行交易,也与常理不符。
㈢虽然房屋登记在俩被告名下,但涉案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且水电费、物业费均由原告支付。
㈣原告提供的协议书虽然为复印件,但有被告陈老二及原告等签名确认协议内容,结合中间人证人证言,能证明涉案房屋系原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