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虽然赠与儿子了,但我可以永久居住。”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团队适用《民法典》作出一份设立终身居住权的民事调解书,让八旬老人“安居”。
王老太太已88岁高龄,有两儿一女,老伴早已去世,夫妻俩有一套共同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王老太太现在与大儿子张某在该房屋居住。大儿子及儿媳多年的悉心照料让王老太太非常感动,想在生前就将房屋过户给张某,但这一决定却引来了其他子女的不满。
小儿子和女儿都担忧房子过户之后,老人的居住失去保障,不同意房产过户给张某。因对房屋的处理协商不成,张某一纸诉状将弟弟、妹妹及母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
主审法官林清梅了解案情后,组织王老太太及子女们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王老太太表示,这么多年大儿子张某和儿媳一直很孝顺,对她照顾的无微不至,她才可以身康体健,愿意将涉案房屋中属于她所有的50%产权份额以及她应该继承老伴的产权份额全部赠与张某,张某亦表示接受赠与。王老太太的其他子女也表达了对房屋过户以后老人丧失住房保障的担忧。为了消除王老太太其他子女的顾虑,维护家庭和睦,林法官向当事人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引导当事人通过在房屋上为王老太太设立居住权的方式保障其居住权益。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涉案房屋归张某个人所有,王老太太对房屋享有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