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小产权房,判决居住使用
二、裁判要旨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三、案情简介
2012年3月4日,蒋某和曹某登记结婚,恰逢蒋某旧宅拆迁,旧宅的共有人为蒋某、蒋某的父母和祖母,拆迁补偿款约为439000元,过度费90952元(按四人计算,人均22738元),根据当时、当地的拆迁政策,蒋某和曹某整个家庭享有三个不同面积的安置房屋(小产权),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曹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安置房屋。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蒋某和曹某离婚,并判决蒋某支付曹某房屋补偿款100370元。
五、律师点评
洛阳离婚律师团队|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蒋某和曹某涉及的房产系蒋某旧宅,安置房因政策原因系小产权房,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鉴于小产权房屋均属于蒋某旧宅安置,法院根据拆迁政策及房屋价值酌定蒋某给与曹某一定的经济补偿,有利于解决当事人诉争。
律师提示:本文涉及的情况及法律规定主要是适用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分割离婚时处理问题,案件情况不同诉讼策略也不同,切记不可生搬硬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