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VS执行不能
发布会上,大同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韩毅结合当前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对“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区别进行了详细解读。
拒执罪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案例1孔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孔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基本案情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终审判决书,判决孔某向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沙岭村王某给付人民币10638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大同市南郊区法院多次催缴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大同市南郊区法院将孔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孔某被列入网上通缉人员,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家属将执行款及利息13万元交至法院,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大同市南郊区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2017)晋0211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孔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孔某因未给付申请人王某人民币10万元,经法院多次催缴,有能力却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被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如果其能在法院多次催缴时积极履行义务,可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正是由于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误判了形势,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案例2李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李某每月有工资收入,有房屋拆迁款,却拒不履行36万余元的法定义务,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让家属代其缴纳执行案款,确有悔罪表现,并取得申请人的谅解,最终被法院判决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于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李某因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有能力却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被边某等四人诉至灵丘县法院,经(2010)灵民初字第45号、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0)同民终字第492号判决书判决李某支付刑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24379.5元,支付边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41633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未按时履行,灵丘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李某工资账户冻结,但李某在未通知法院的情况下私自更改工资账户,并将冻结的账户销户,将工资从其他账户领取。2012年9月27日李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灵丘县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后灵丘县法院裁定扣留了李某在右玉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的一笔拆迁款,而李某却将该款于2015年6月26日领走,在法院与其多次协商给付执行款时,李某避而不见,拒绝支付。并将该笔拆迁款私自用掉,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灵丘县法院将李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5年12月25日李某被朔州车站派出所抓获,同月28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12月16日,被执行人李某与申请执行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由李某的家人代为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并取得申请人的谅解。灵丘县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法院判决其支付36万元的死亡赔偿金。李某有能力却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最终被以拒不履行判决罪追究了刑事责任。法院也告诫那些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才是正确的选择,否则终将会为自己的失信和抗拒执行行为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
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就是不具备执行条件,法院无法执行到位的执行案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穷尽财产查控措施后,被执行人根本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二是穷尽财产查控措施,发现的财产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大同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执行大同某房地产公司、仝某、韩某一案
大同某小额贷款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某房地产公司、仝谋、韩某借贷纠纷一案,大同市仲裁委员会已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大同某房地产公司与仝某、韩某给付大同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652246元。
执行过程及法律依据
裁决生效后,大同某房地产公司、仝某、韩某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大同某小额贷款公司向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市中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执行人员经调查发现,诉讼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大同市某房地产公司的门面房,难以查找得到,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自己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市中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该案件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件属于因执行不能而进入终本程序的典型案件。
阳高县某煤炭运销公司申请执行大同煤矿某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阳高县某煤炭销售公司申请执行大同煤矿某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市中院已做出民事调解书。确定大同煤矿某实业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高县某煤炭销售公司货款1200万元。
执行过程及法律依据
调解书生效后,大同煤矿某实业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300万元,至今仍欠900万元未给付。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市中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同煤矿某实业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对其银行账户动产、不动产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执行人员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向法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市中院于2017年12月13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的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大同煤矿某实业公司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系典型的执行不能执行案件。
杜某申请执行大同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杜某申请执行大同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市中院已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大同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杜某42772173元。
执行过程及法律依据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市中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同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大同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银行存款和车辆;市中院查封的被执行人位于大同市城区南环路某小区2号楼、3号楼、4号楼的负一层11200平米,负二层5600平米的地下建筑,在产权部门没有登记信息,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处置。市中院将此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后,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自己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法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该案件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